[ 索引号 ] 11500242MB1535314L/2025-00030
[ 发文字号 ] 渝酉阳市监处罚〔2025〕7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7-18
[ 发布日期 ] 2025-07-18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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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酉阳县龚滩镇明星大药房

主体证照资格: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60M6BW6E

投资人:周涛

住所:重庆市酉阳县龚滩镇新华社区居委会5组

身份证号码:512329********0019

2025年5月8日县医保局向本局移送案源线索,称有4盒布洛芬缓释胶囊先后在当事人与酉阳县涂市镇地灵村卫生室销售时扫描了药品追溯码,其追溯码分别为:#81276441122834545710、#81276441125026762585、#81276441125027304481、#81276441125027845206,当事人药品来源渠道涉嫌不符合相关规定。2025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属实,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从位于重庆市酉阳县涂市镇地灵村3组的酉阳县涂市镇地灵村卫生室购买了一批药品,其中包括药品追溯码分别为#81276441122834545710、#81276441125026762585、#81276441125027304481、#81276441125027845206的4盒布洛芬缓释胶囊,其外包装主要内容如下,芬必得,布洛芬缓释胶囊,持续12小时,适应症:用于缓解轻至疼痛等,0.3克,20粒装,企业名称: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天津市东丽区程林庄道澄州路口,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00089,生产日期:2024年5月24日。

酉阳县涂市镇地灵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

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并于2024年12月30日将药品追溯码#81276441125027845206的布洛芬缓释胶囊售出,2025年1月2日将药品追溯码#81276441125026762585、#81276441125027304481的布洛芬缓释胶囊售出,2025年1月30日将药品追溯码#81276441122834545710的布洛芬缓释胶囊售出,销售价格均为20元/盒,本案查实的货值金额为20元/盒×4盒=80元;违法所得为20元/盒×4盒=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案源移交函》(酉阳医保移字﹝2025﹞第3号)、《现场笔录》及照片、当事人投资人《询问笔录》、酉阳县涂市镇地灵村卫生室委托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费用小票,证明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药的事实及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的数额。

本局于2025年7月1日,以渝酉阳市监罚告〔2025〕6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本案中,酉阳县涂市镇地灵村卫生室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药品使用单位,并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当事人从酉阳县涂市镇地灵村卫生室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药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财物较少,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仅80元,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九项“(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与《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可以从轻减轻的情形,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衡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所诉购进了10盒布洛芬缓释胶囊,其母亲吃了5盒,岳母吃了1盒,因无其他客观证据支撑,本局决定不予采纳,以查实的4盒涉案药品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从非法渠道购药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户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9401010400005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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