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酉阳县肯得乐汉堡店
主体证照资格: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2MA5YA40H1M
经营者:黄立国
经营场所:重庆市酉阳县麻旺镇滨江路
现查明:2024年1月27日,当事人从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跳噔镇建桥C区建园路20号的重庆圈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了5箱益荣汉堡面包,120个/箱,购进价格为72元/箱,支付金额360元,购进单价为0.6元/个。其外包装产品信息如下,产品名称:汉堡面包,产品标准号:GB/T20981(软式面包),保质期:新鲜面包:常温9天(包含生产日期),冷冻面包:冷冻(≤-18℃)90天(包含生产日期和第二保质期)冻包解冻后的第二保质期为36小时(包括解冻时间),喷码生产日期2024/01/26,净含量360克x20,正面印有“益荣食品汉堡面包”字样。当事人购进后作为食品原料生产不同口味的汉堡进行售卖。上述面包于2024年2月4日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于2024年2月4日使用了上述面包53个,制作并售出了26份“香辣鸡腿堡”,售价为10元/份,14份“牛肉汉堡”,售价为8元/份,13份“田园脆鸡堡”,售价为8元/份;当事人于2024年2月5使用了上述面包2个,制作并销售了2份“香辣鸡腿堡”,销售价格为10元/份。至2024年2月5日案发,当事人还剩余上述面包70个。
本案货值金额为70个×0.6元/个+26份×10元/份+14份×8元/份+13份×8元/份+2份×10元/份=538元;违法所得为26份×10元/份+14份×8元/份+13份×8元/份+2份×10元/份=4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酉阳市监强制〔2024〕010501号及检查照片8张5页,当事人《菜品销售报表》、《重庆圈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单》(单据编号XS-20240127-03294,销售日期2024年1月27日)的复印件、重庆圈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重庆圈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事实及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的数额。
本局于2024年3月19日,以渝酉阳市监罚告〔2024〕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货值金额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决定:
2、没收违法所得496元;
3、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户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9401010400005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