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酉阳市监处字〔2022〕116号
当事人:酉阳县好生活购物商场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2MA5YDCDN1M
投资人:陈小荣
成立日期:2014年6月12日
住 所:酉阳县涂市镇涂市村五组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按许可证核定期限及范围从事经营)电器、日杂、百货、卷烟零售
2022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酉阳县涂市镇涂市村五组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场货架上摆放有3盒待售的由汕头市澄海区耀展玩具厂生产的型号为972-22的复优者联盟套装儿童塑料玩具,执法人员未查询到该商品的3C认证信息,该商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第十五类儿童用品中所指的塑胶玩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局于2022年5月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6月12日经原重庆市酉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在酉阳县涂市镇涂市村五组从事经营活动。
2020年8月,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从湖南省邵东市商贸城以28元/盒的价格购进3盒由汕头市澄海区耀展玩具厂生产的型号为972-22的复优者联盟套装儿童塑料玩具,以58元/盒的销价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2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未查询到当事人待售的型号为972-22的3盒复优者联盟套装玩具的3C认证信息。本局于2022年4月29日下达了《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酉阳市监限供字[2022]159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前述涉案玩具的3C认证证书,当事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至案发,涉案玩具尚未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第二组证据:《现场笔录》、裴红军《询问笔录》、照片,《销售单》复印件、《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酉阳市监限供字[2022]159号)、《委托书》,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3C认证的玩具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5月18日以渝酉阳市监告字〔2022〕100号《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涉案塑料玩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第15类中规定的14岁以下儿童类玩具,须经过3C认证。本案中当事人销售未经3C认证的玩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属于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且涉案玩具尚未销售,未产生社会危害。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中国工商银行酉阳支行(户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3100019529264037071)。逾期不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