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MB1535314L/2022-001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酉阳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涉嫌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案)

字号:

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酉阳市监处字〔2022〕17号

当事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X21909264F;

法定代表人:俞磊;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企业);

生产经营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都市广场A座13楼;

经营有效期限:起1998年12月28日,止2045年01月09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经营、销售各类电梯(包含残障人电梯、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客货两用电梯、杂物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及其零部件;从事总公司自产产品及同类商品的批发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从事前述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相关配套业务,包括安装、改造、保养、维修、售后服务等;从事总公司相关产品及其零部件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重庆市2021年实体和自动扶梯安全专项抽检工作方案》(渝市监发〔2021〕31号),2021年10月12日,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和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大道中路87号登记使用单位为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酉阳烟草公司)的电梯(单位内编号1#,设备代码311000914680720130016)进行安全专项抽查,抽查时,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和电梯安全管理员在现场配合。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出具了编号为“AZWT0621090296”的《重庆市2021年电梯安全专项抽查报告》,其结论为“抽查发现问题:-1F验证层门关闭的电器安全装置短接本局于2021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2021年电梯安全专项抽查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并于2021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1998年12月28日经原重庆市渝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在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都市广场A座13楼从事各类电梯销售、安装、维保等经营活动;于2021年12月6日经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通过,顺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TS330225-2025),具备电梯维保资质。

2021年9月29日,当事人的员工石志强维保酉阳烟草公司的电梯时调试电梯将该电梯-1F副门锁短接,维保完毕后未及时恢复,导致该电梯在此后带着安全隐患继续运行,直至2021年10月12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抽查发现时方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当事人法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第二组证据:《现场笔录》、石某某《询问笔录》、照片、吴某某《询问笔录》、刘某《询问笔录》、《委托书》、吴某某《询问笔录》、《维保保养合同》复印件、编号为“AZWT0621090296”《重庆市2021年电梯安全专项抽查报告》、当事人维保电梯记录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维保酉阳烟草公司电梯时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酉阳烟草公司电梯负一楼门锁调查报告》,证明:当事人主动整改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1月18日以渝酉阳市监告字〔2022〕8号《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其使用事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电梯维保单位不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本案中,当事人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人员等采取短接门锁回路、短接安全回路等方式将电梯投入使用,维保单位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鉴于案发时间短,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处理,并主动整改,其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实际危害后果,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前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人员采取短接门锁回路、短接安全回路方式将故障电梯投入使用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对电梯维保人员给予警告;造成事故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这个证书”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罚款10000元;

2、对当事人的维保人员石志强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中国工商银行酉阳支行(户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3100019529264037071)。逾期不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