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7428679655/2020-00027
[ 发文字号 ] 渝人社发〔2020〕43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5-24

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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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86号)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号),现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培训

(一)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补贴不超过5天,参加县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培训补贴不超过20天,补贴标准均不超过100/.天,其余培训按现有规定执行。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实际开支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年。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二)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范围、规模,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初级工(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中级工、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培训周期内分别给予企业4000/.年5000/.年6000/.年的补贴,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含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下同)的职业(工种),取得培训合格证书(需按《重庆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编码规则及印制标准》核发,下同)的,给予企业4000/.年的补贴。我市新兴产业、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可提高一个培训补贴标准等级。

(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吸纳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登记失业两年以上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开班时间在毕业当年的71日至次年的630日,下同)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

(四)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新业态企业培训补贴范围包括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的人员。

(五)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员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人力社保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将企业职工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对象,在总培训时长不减的情况下,部分专业课程可采取跟班见习、岗位实训、顶岗作业等形式完成,培训班次一般不少于15人,特殊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较少的职业(工种)培训不受班次人数限制。

二、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或更低等级不可重复享受)。《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简称《目录》,下同)内的职业(工种),按《目录》标准给予补贴,《目录》外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第三至第六大类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执行初级工1000/人、中级工1500/人、高级工2500/人、技师3500/人、高级技师5000/人的补贴标准,培训后首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按初级工标准给予补贴,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或未开展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考核的职业(工种),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中级工标准给予补贴,我市新兴产业、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可提高一个培训补贴标准等级。取得《目录》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800/人。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工种)培训,取得证书的按200/.天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承训机构由市人力社保局认定。

(三)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职业农民技能培训、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培训可由相关主管部门商人力社保部门制定培训计划,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录入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系统,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扩大参训人员范围,将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纳入政策范围。

(五)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最高可先行拨付50%的补贴资金,具体比例由区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培训成本、职业(工种)特点、组训机构资质、参训人员等情况综合确定。各区县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将建立专账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专账资金调剂使用,适当向培训需求量大、培训任务重、培训工作好的地区倾斜。

(二)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享受补贴证明材料,简化培训补贴申领程序,优化培训资金管理流程,为各类劳动者、培训机构领取培训补贴提供“最多跑一次”“一次办好”等便捷服务。补贴申领流程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30号)执行,企业和企业内设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工培训中心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申领补贴不需要提供税务发票。

(三)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个人,需向任一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登录重庆就业网申请,并录入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系统后方可参加培训。按照“先垫后补”原则代个人申请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经开班审核同意后,须录入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系统后方可开展培训。要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及时将培训补贴信息同步录入系统。

(四)各区县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保障专账资金使用安全。培训机构须在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机构目录中,并按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的办学类型、范围(或职业、工种)开展培训活动。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五)本通知有关政策自202011日起执行。以往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051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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