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酉阳县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同时以县人力社保局的名义,统一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相关职能职责。
1.依法承担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2.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3.协助指导全县劳动用工监管经办业务;
4.办理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5.承担统筹协调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6.负责本县仲裁员、监察员、调解员日常管理;
7.完成县人力社保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本单位分设4个内部科室,分别为:综合科、立案调解科、仲裁庭、劳动保障监察科。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5年年初预算数294.8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94.8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4年增加193.06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增加193.06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5年年初预算数294.85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294.8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17.4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21.15万元。支出预算较2024年增加193.06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增加193.06万元,项目支出增加0万元。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94.8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94.85万元,比2024年增加193.0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4.85万元,比2024年增加193.06万元,主要原因是原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撤销,合并到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导致人员经费增加166.31万元、公用经费增加26.75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0万元,比2024年增加0万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比2024年减少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24年减少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24年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2024年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24年减少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41.02万元,比上年增加26.75万元,主要原因为原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撤销,合并到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导致公用经费增加26.75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5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4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单位预算公开联系人:李光亮 联系方式:023-8153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