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7428679655/2024-001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裁决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1-26
[ 发布日期 ] 2024-11-29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酉人社监令〔2024〕29号)

字号:

重庆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单位为“宜人实业综合楼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合同金额为951.88万元,于2024年10月25日取得施工许可证。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向你单位做出《建设领域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酉人社劳监令〔2024〕10号)。但你单位至今未依法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5号)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的经办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之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二)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储存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之规定,现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在酉阳县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储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9.0376万元,或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地(酉阳县)经办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单,并将协议副本及存款凭证、银行保函正本、保证保险单交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608办公室审查。

拒不履行本指令书的,我局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将对你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指令,可在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指令。

联系地址: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大道南路296号

联系人:唐勇  秦峰

联系电话:023-81530009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