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
9月5日,县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人民检察院等在酉城河鲤鱼塘桥附近联合开展酉阳“6·6”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
今年6月6日22时许,花田乡何家岩村13组村民何某华、花田乡何家岩村12组村民何某阔、花田乡何家岩村15组村民齐某等3人,在花田乡老龙村境内的小河坝河“犀牛潭”(小地名)处天然水域,使用电捕器非法捕鱼,被花田乡派出所民警查获,扣押了涉案工具及渔获物。
据悉,赔偿义务人何某华等3人共捕得渔获物132尾,其中唇䱻97尾、䱗26尾、马口鱼6尾、鲫鱼3尾,最大体长19厘米,最小体长5厘米,总净重3.245千克。经认定,渔获物中无国家和市级重点保护物种。取证后,渔获物由花田乡派出所留作证据保存。
经检查核实,赔偿义务人指认的作案水域是花田乡老龙村境内的小河坝河“犀牛潭”(小地名)处水域,当地人将该河称大河,百度地图上也标注为大河,按照县河长办最新公布的全县河流名录,该河名称为小河坝河。小河坝河属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名录》规定的禁渔区涵盖范围。
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何某华等3人捕鱼工具为电捕鱼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毒鱼、炸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规定中电鱼行为的核心物证电捕鱼器——锂电一体式电捕鱼器。3人的捕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就何某华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3名赔偿义务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流放,主动修复渔业资源损失。
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县生态环境局于9月4日组织召开磋商会议,就赔偿义务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所应当承担的赔偿事宜一致达成赔偿协议。
当天,在增殖放流活动现场,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及“赔偿义务人”何某华等人一起将价值8000余元共12000余尾鱼苗投放到酉城河流域。投放结束后,工作人员结合该案件以案说法,就保护生态环境、长江禁捕工作的重要性进行了宣传,为“赔偿义务人”和现场观摩的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同时,呼吁大家关爱水生态环境,保护好水产品资源,共同守护酉阳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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