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70946163XQ/2023-0009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互动交流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1-24
[ 发布日期 ] 2023-12-08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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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对全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管理,进一步构建一乡一品产业格局,结合全县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酉阳自治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



酉阳自治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各县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乡一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引领,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纽带,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户为基础,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通过股份合作、订单生产等利益联结形式,形成的关联密切、分工明确、链条完整、利益共享的紧密型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第三条 县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由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各经营主体自主经营、民主管理,在利益联结、要素联结、经营效益、带动农户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县农业农村委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认定的农业经营联盟。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认定、管理和日常监测工作。

第四条 “一乡一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引领,专业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纽带,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户为基础,通过股份合作、订单生产、统一收购、代为销售等利益联结形式,形成的分工明确、利益共享的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第五条 “一乡一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由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各经营主体自主经营、民主管理,在利益联结、要素联结、经营效益、带动农户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县农业农村委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认定的农业经营联盟。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认定和日常监测工作,各申报乡镇负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县级联合体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取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机制。县级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坚持自愿联合,民主管理。

(二)有主导产业,且有围绕产业发展的联合体建设方案、组织机构和分工。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稳定合理的联结机制。联合体内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各成员以合同契约方式,建立起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结机制。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农户,实现利益共享。

(五)有明显效益。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之间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联合体农业生产规模效益比较明显,种植、养殖收益高于普通农户,成本低于普通农户。

(六)有良好带动作用。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收入高于县内行业传统农户收入,带头全面落实“一控两减三基本”,做到养殖粪污、废旧农膜、作物秸秆基本资源化利用。

(七)县级联合体由1个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5个以上利益联结紧密的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共同参与。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已在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或在县农业农村委登记备案,各相关生产技术、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八)县级联合体内核心龙头企业每年需以市场正常价格收购联合体内经营主体农产品货值不少于200万元。

(九)县级联合体直接带动农户总数应达200户以上。

(十)县级联合体主要采取“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的运作模式。龙头企业实行最低市场保护价订单生产,提供垫付生产资金和生产技术指导服务,并对产品加工销售增值部分向联合体内经营主体进行合理的利润返还;专业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联合体的生产组织、农资供应、产品收运等社会化服务;家庭农场、农户负责具体的生产管理和产品交售。联合体内实行统一供种、统一生产、统一技术、统一服务、统一收购、统一品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式。

第七条 “一乡一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请、乡镇申报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取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机制。“一乡一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坚持自愿联合,民主管理。

(二)有主导产业,且有围绕产业发展的联合体建设方案、组织机构和分工。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稳定合理的联结机制。联合体内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农户等成员之间需要建立起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结机制。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农户,实现利益共享。

(五)有明显效益。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之间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联合体农业生产规模效益比较明显,种植、养殖收益高于普通农户,成本低于普通农户。

(六)有良好带动作用。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收入高于县内行业传统农户收入,带头全面落实“一控两减三基本”,做到养殖粪污、废旧农膜、作物秸秆基本资源化利用。

(七)“一乡一品”联合体由1个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以上利益联结紧密的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共同参与。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已在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或在县农业农村委登记备案,各相关生产技术、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八)“一乡一品”联合体内核心龙头企业每年需以市场正常价格收购联合体内经营主体农产品货值不少于50万元。

(九)“一乡一品”联合体直接带动农户总数应达50户以上。

(十)“一乡一品”联合体主要采取“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的运作模式。龙头企业实行最低市场保护价订单生产,提供垫付生产资金和生产技术指导服务,并对产品加工销售增值部分向联合体内经营主体进行合理的利润返还;专业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联合体的生产组织、农资供应、产品收运等社会化服务;家庭农场、农户负责具体的生产管理和产品交售。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县级联合体认定程序:

(一)申报。由联合体牵头发起龙头企业向县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审核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二)初审。县农业农村委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查看,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三)审定。县农业农村委班子集体对综合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四)公示。对审定同意的拟认定联合体名单,在县农业农村委网站进行公示。

(五)发布。拟认定联合体名单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委发文认定。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联合体申报表;

(二)联合体章程;

(三)联合体建设方案;

(四)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五)联合体成员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六)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证明;

(七)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八)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产销对接的订单合同复印件;

(九)龙头企业银行征信证明;

(十)带动农户花名册。

第十条“一乡一品”联合体认定程序:

(一)申报。由联合体所在乡镇向县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审核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二)初审。县农业农村委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查看,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三)审定。县农业农村委班子集体对综合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四)公示。对审定同意的拟认定联合体名单,在县农业农村委网站进行公示。

(五)发布。拟认定联合体名单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委发文认定。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联合体申报表;

(二)联合体章程;

(三)联合体建设方案;

(四)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五)联合体成员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六)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证明;

(七)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八)龙头企业银行征信证明;

(九)带动农户花名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对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县级联合体每两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两年。“一乡一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两年。被认定的联合体每两年需进行一次监测评价管理,监测合格的自动续期,监测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取消称号。联合体监测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的,取消联合体称号:

(一)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二)龙头企业因经营不良破产或被兼并;

(三)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五)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经营主体不按本办法规范运行。

第十四条 县级、“一乡一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享受县级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联合体成员在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政策扶持项目时给予优先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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