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将邓某启非法捕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一、调查过程
2026年1月11日11时许,重庆市酉阳县酉酬镇溪口村1组村民邓某启(身份证号:5135****299X)在酉阳县酉酬镇巴坷村1组境内的酉水河“半边猪”(小地名)处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大溪派出所民警查获,并扣押了渔获物和涉案物品。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认定,邓某启捕捞行为属于在禁渔期间,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的非法捕捞行为。
赔偿义务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
二、鉴定评估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就邓某启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了《关于邓某启在酉阳县酉水河非法捕捞对天然渔业资源损害及生态修复的专家意见》(以下简称《专家意见》)。根据《专家意见》,该案成鱼损失量共10尾,总净重1.825千克,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总计2409元(不含专家咨询费),其中直接损失评估为219元,间接损失评估为2190元,专家评估费2000元。
三、赔偿情况
2026年2月3日,县农业农村委与邓某启经磋商后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意由义务人以增殖放流形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案成鱼损失量共10尾,总净重1.825千克,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总计2409元(不含专家咨询费),其中直接损失评估为219元,间接损失评估为2190元,专家评估费2000元。放流金额按照放流种类和数量对应的鱼类市场价计算2409元,放流品种为鲫鱼、瓦氏黄颡鱼、鳜鱼。
义务人于2026年1月3日实施了增殖放流,并支付了专家鉴定费,已全面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规定的义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