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70946163XQ/2025-0009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1-14
[ 发布日期 ] 2025-11-17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唐某等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信息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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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将唐均、唐仕燕、付文科三人非法捕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一、调查过程

202561312时许,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丹泉村3148号村民唐均(身份证号:5135****1317)、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丹泉村390号村民唐仕燕(身份证号:5135****1312)、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丹泉村264号村民付文科(身份证号:5135****1290)三人,在龙潭镇丹泉村2组境内的井岗河“下付家”(小地名)处水域使用鞭炮炸鱼,被龙潭派出所民警查获,并扣押了渔获物和涉案物品。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认定,唐均等人的捕捞行为属于在禁渔期间,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的非法捕捞行为。

赔偿义务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

二、鉴定评估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就唐均、唐仕燕、付文科三人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了《关于唐均等人酉阳县井岗河非法捕捞对天然渔业资源损害及生态修复的专家意见》(以下简称《专家意见》)。根据《专家意见》,该案成鱼损失量121尾,总净重1.49千克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总计2475(不含专家咨询费),其中直接损失评估为225元,间接损失评估2250专家评估费2000元。

三、赔偿情况

20251113日,县农业农村委与唐均、唐仕燕、付文科三人经磋商后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意由义务人以增殖放流形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案成鱼损失量121尾,总净重1.49千克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总计2475(不含专家咨询费),其中直接损失评估为225元,间接损失评估2250专家评估费2000元。放流金额按照放流种类和数量对应的鱼类市场价计算2475元,放流品种为鱼。

义务人于20251114日实施了增殖放流,并支付了专家鉴定费,已全面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规定的义务。

(此件公开发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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