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4270946163XQ/2025-00018 | [ 发文字号 ] | 〔2025〕— 41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酉阳县农业农村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1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5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黄某明、黄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信息的公示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将黄某明、黄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一、调查过程
2024年12月17日6时许,酉阳县大溪镇大溪村村民黄某明、黄某在禁渔期内使用1副三重刺网,在酉阳县大溪镇杉岭村3组境内的酉水河“母猪洞”处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活动,被大溪派出所民警查获,扣押了渔具和渔获物。经执法人员确认,黄某明、黄某二人使用捕捞网具为尼龙胶丝三重刺网1副,网具上纲无浮子,下纲无沉子,网长50米,高10米,外网网目尺寸为59.8厘米,内网网目尺寸为14.2厘米。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认定,黄某明、黄某二人的捕捞行为是禁渔期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的违法捕捞行为。渔获物已全部死亡变质,经辨认,确定涉案渔获物鲤1鱼尾,总净重3.69千克,体长57厘米。渔获物非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物种。
赔偿义务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
二、鉴定评估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就黄某明、黄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了《关于黄某明、黄某在酉阳县酉水河非法捕捞对天然渔业资源损害及生态修复的专家意见》(以下简称《专家意见》)。根据《专家意见》,该案成鱼损失量共1尾,总净重3.69千克,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总计590.4元(不含专家咨询费),其中直接损失评估为147.6元,间接损失评估为442.8元,专家评估费2000元。
三、赔偿情况
2025年2月19日,县农业农村委与黄某明、黄某经磋商后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意由义务人以增殖放流形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案成鱼损失量共1尾,总净重3.69千克,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总计590.4元(不含专家咨询费),其中直接损失评估为147.6元,间接损失评估为442.8元。放流金额按照放流种类和数量对应的鱼类市场价计算590.4元,放流品种为鲤鱼,当事人自愿增加投放4000元,放流品种鲤鱼、草鱼。
义务人于2025年2月19日实施了增殖放流,并支付了专家鉴定费,已全面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规定的义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