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4270946163XQ/2024-00066 | [ 发文字号 ] | 〔2024〕—323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酉阳县农业农村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4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何某华等3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信息公示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将何某华等3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一、调查过程
2024年6月6日22时许,酉阳县花田乡何家岩村13组村民何某华、15组村民齐某等两人,在酉阳县花田乡老龙村境内的小河坝河“犀牛潭”(小地名)处水域,使用电鱼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被花田派出所民警查获,扣押了涉案工具及渔获物。受公安机关委托,6月12日,酉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会同花田派出所民警,在花田派出所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工具、渔获物进行认定、测量、称重、计数,到案发地对涉案水域进行核实(当事人均在场)。渔获物已全部死亡变质,经辨认,确定涉案渔获物共132尾,其中唇䱻97尾、䱗26尾、马口鱼6尾、鲫鱼3尾,总净重3.245千克,其中唇䱻和鲫鱼净重3.16千克,马口鱼和䱗净重0.085千克。渔获物最大体长19厘米,最小体长5厘米。渔获物中无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物种。赔偿义务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
二、鉴定评估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就何庆华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了《关于何庆华等人在酉阳县小河坝河非法捕捞对天然渔业资源损害及生态修复的专家意见》(以下简称《专家意见》)。根据《专家意见》,该案成鱼损失量共132尾,总净重3.245千克,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总计8566.8元(不含专家咨询费),其中直接损失评估为778.8元,间接损失评估为7788元,专家评估费2000元。
三、赔偿情况
2024年9月4日,县农业农村委与王某业经磋商后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意由义务人以增殖放流形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案成鱼损失量共132尾,总净重3.245千克,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总计8566.8元(不含专家咨询费),其中直接损失评估为778.8元,间接损失评估为7788元。放流金额按照放流种类和数量对应的鱼类市场价计算,最低不低于8566.8元,放流品种为鲫鱼。
义务人于2024年9月5日实施了增殖放流,并支付了专家鉴定费,已全面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规定的义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