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4270946163XQ/2024-0003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酉阳县农业农村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5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8 |
王某业等5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信息公示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将王某业等5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一、调查过程
2024年5月6日16时许,酉阳县麻旺镇平桥村6组村民王某业、杨某全、王某1、王某海、王某2五人在酉阳县麻旺镇平桥村1组境内的龙潭河“大般潭”(小地名)处水域,使用1副尼龙胶丝三重刺网进行捕捞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了渔获物和渔具。酉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麻旺派出所对扣押的渔获物和渔具进行认定、测量、称重、计数,对涉案水域进行检查。渔获物已全部死亡变质,经辨认,确定涉案渔获物共112尾,总净重1.98千克,其中䱗107尾、麦惠鱼2尾、鲫鱼3尾,最大个体体长16厘米,最小个体体长8厘米。渔获物中没有国家重点保护物种。赔偿义务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
二、鉴定评估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就王某业等五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了《关于王建业等五人在酉阳县麻旺镇龙潭河非法捕捞对天然渔业资源损害及生态修复的专家意见》(以下简称《专家意见》)。根据《专家意见》,该案成鱼损失量共112尾,总净重1.98千克,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总计712.8元(不含专家咨询费),其中直接损失评估为118.8元,间接损失评估为594元,专家评估费2000元。
三、赔偿情况
2024年7月3日,县农业农村委与王某业经磋商后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意由义务人以增殖放流形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案成鱼损失量共112尾,总净重1.98千克,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总计712.8元(不含专家咨询费),其中直接损失评估为118.8元,间接损失评估为594元。放流金额按照放流种类和数量对应的鱼类市场价计算,最低不低于712.8元,放流品种为鲫鱼。
义务人于2024年7月3日实施了增殖放流,并支付了专家鉴定费,已全面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规定的义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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