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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270946163XQ/2024-0002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4-04-08 [ 发布日期 ] 2024-04-08

谭某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信息公示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将谭某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一、调查过程

2023年9月11日21时许,重庆市秀山县大溪乡前进村人口溪组村民谭某俊(身份证号码:500241********2817),在酉阳县酉水河镇后溪村12组境内的酉水河“红岩排”(小地名)处水域,使用电鱼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被酉水河派出所民警查获,收缴了涉案工具及渔获物。执法人员对收缴的渔获物进行辨认、测量、称重、计数。渔获物已全部死亡变质。渔获物共7尾,总净重1.28千克。其中翘嘴鲌(翘壳)3尾、净重0.655千克,中华倒刺鲃(青波)2尾、净重0.545千克,泉水鱼(油鱼)1尾、油䱗1尾、净重0.08千克,渔获物中无国家级和市级重点保护物种。赔偿义务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

二、鉴定评估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就谭某俊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了《关于谭某俊在酉阳县酉水河非法捕捞对天然渔业资源损害及生态修复的专家意见》(以下简称《专家意见》)。根据《专家意见》,该案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总计 3801.6元(不含专家咨询费),其中直接损失评估为345.6元,间接损失评估与为3456元。专家评估费2000元。

三、赔偿情况

2024年4月2日,县农业农村委与谭某俊经磋商后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意由义务人以增殖放流形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案成鱼损失量约为1.28千克,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总计 3801.6元(不含专家咨询费),其中直接损失评估为345.6元,间接损失评估与为3456元。放流金额按照放流种类和数量对应的鱼类市场价计算,最低不低于3801.6元,放流品种为中华倒刺鲃和白甲鱼,规格大于8cm为宜。

义务人于2024年4月2日实施了增殖放流,并支付了专家鉴定费,已全面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规定的义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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