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聚焦主线加强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民办发〔2024〕11号)、《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21〕13号)等相关规定,切实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聚焦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上来,切实赋予资金项目以“三个意义”,更好发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在促进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促进民族团结、增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方面的支持作用,特制定《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酉阳自治县民族宗教委
2024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聚焦主线加强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民办发〔2024〕11号)、《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21〕13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民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第三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力有效补齐我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短板,具体包括: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重点支持脱贫区县特色种养殖业发展,民族村寨保护与旅游业融合发展,民族传统手工业、民族医药种养殖业、农林牧渔及其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等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电商批发等产业设施建设,“职业技能+国家通用语言”能力培训,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二)市级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要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突出重点支持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文旅融合产业发展,并统筹兼顾散居区县,补齐我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短板。
1.持续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和文化传承保护,支持举办民族节庆和饮食服饰展示等活动。
2.支持民族手工艺品传承创新、民族文化旅游特色产业发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等,民族文艺作品创作、民族传统体育推广普及。
3.支持民族医药相关联产业和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
4.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城市民族工作。
5.支持散居区开展民族领域重点工作、对口支援西藏昌都、渝东南民族地区经济运行统计分析等方面。
第四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能简单的对失能弱能以外的脱贫群众直接发钱发物。
第五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从中央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支出;从市级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宣传、培训、档案等开支。
第六条 提前做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储备,建立完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库,严格项目论证入库,确定好当年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按规定纳入当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按要求落实资金和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和绩效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指导同级民宗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问题整改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财政和民族宗教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查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对监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明确整改意见,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第八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监管
(一)严格项目公告公示制度。严格实行村、乡镇(街道)、主管部门三级信息公开、公告公示制度,指导乡镇开展项目入库公示、资金计划安排公示、实施方案公示、完成情况公示,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二)严格项目监督检查。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工作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制度,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了解、深入实地查看等形式,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以及项目实施、项目质量、项目绩效等方面进行检查。业主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意见,限时完成整改意见,充分发挥项目资金效益,杜绝工程领域出现腐败作风问题。
(三)严格项目验收程序。项目法人和承包商负责项目自查验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项目法人自查验收合格后基础上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收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和佐证资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综合验收,经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在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决算)报表(报告),及时开展工程结算评审、审计工作和加快资金支付。
(四)严格项目绩效评价。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邀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审计单位对上一年度实施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进行审计,对完成不好的,通过约谈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发放整改通知书等形式,及时查找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将问题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等部门进行处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杜绝扶贫领域出现腐败作风问题。
第九条 财政部门和民族宗教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