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532W/2021-000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族事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民族宗教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4-11
[ 发布日期 ] 2021-04-11

重庆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字号:


重庆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区县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支持民族贸易企业发展,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39号)和《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引导支持资金是市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激励引导区县做好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民贸民品引导支持资金的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引导、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民贸民品引导支持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宗教委、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下达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民族宗教委负责民品企业的资格审查、提出资金安排建议、配合开展绩效评价、指导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对辖区内民贸企业的资格认定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负责指导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审查贴息金额的计算、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和利率政策是否合规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安排及使用

第六条 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区县上年度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规模、增速,以及当年贴息计划等情况,采用因素法分配引导支持资金。

第七条 区县财政局应将市财政局下达的民贸民品引导支持资金,全额列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区县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金额超过当年引导支持资金规模的,超出部分由区县自筹财力解决;当年实际贷款贴息金额未达到引导支持资金规模的,结余资金由区县统筹用于下年度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市财政局安排引导支持资金时,相应抵减区县上年度结余资金。

第八条 民贸民品引导支持资金分配拨付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市民族宗教委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规模、增速,以及当年贴息计划情况。

(二)市财政局收到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后,根据相关因素分配资金,并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区县。

(三)区县财政部门收到民贸民品引导支持资金后,要会同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加快统筹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贴息范围和比例

第九条 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贷款范围为:

(一)民族贸易贷款,是限于民族贸易县(石柱自治县、秀山自治县、酉阳自治县、彭水自治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黔江区比照民族贸易县政策执行。

(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14年版)》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我市民品企业名单及其生产的目录商品按《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十三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备案结果的通知》(民办发〔2019〕11号)执行。

第十条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率。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率为2.88%。

第十一条 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企业申请贴息金额=该企业贷款本金金额×贴息率(2.88%)×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年计息天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单户民贸民品企业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贴息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以300万元为上限申请贴息。

第四章 贴息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民贸民品企业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的同时,可以申请贷款贴息资金,并填报《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2,一式四份,其中区县民族工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承贷金融机构各一份)。承贷金融机构对贷款用途和期限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民贸民品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向所在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申请贴息资金。

(一)承贷金融机构审核确认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二)民贸民品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贷款发放凭证、结息凭证;

(四)第三方审计报告(含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民贸民品生产销售占比专项审计报告);

(五)收款账户信息等资料(加盖公章)。

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不得与其他贴息政策叠加申报、重复享受,不得跨年申报。

第十四条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通过的,区县民族工作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将审核意见和资料汇总送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审核未通过的,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应向承贷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以及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同级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对贴息资金计算、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利率政策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区县财政部门结合同级民族工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审核结果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七条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以及贴息增速、当年贴息计划和贷款贴息汇总表(附表3)报送市民族宗教委、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应会同市民族宗教委、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对民贸民品引导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对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政策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区县,相应扣减引导支持资金补助,充分发挥引导支持资金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十九条承贷金融机构要对民贸民品贷款的用途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加强企业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设定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委、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备案。同时按照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县财政局、民族工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民贸民品贷款利率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负责解释。

附表:1.民贸民品企业基本情况审核表

2.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3.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