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规程(试行)的通知
酉阳民政发〔2018〕12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
申请审批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6]1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8]1号)文件,经报请有关县领导和县财政局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试行)通知如下:
一、明确临时救助原则
临时救助,是指由各级政府对因病、因残、因火灾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分类、规范救助标准,强化救助管理,更好地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一)坚持救急救难、简便易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系统管理 , 按对象家庭分类救助的原则;
(三)坚持救助家庭或个人必须要经济核查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坚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明确临时救助对象分类
凡符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酉阳府办发〔2016〕16号)规定,具有本县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县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三、明确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市、县有关规定,按照不同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内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
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为50000元;
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40%~60%给予救助。其中: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10000元(含10000元),超过部分按40%的比例救助;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10000~30000元(不含10000元),超过部分按50%救助;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超过部分按60%救助。封顶线为40000元。
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的,超过部分按30%~50%给予救助。其中: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30000元(含30000元),超过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40000元(不含30000元),超过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40000元(不含40000元)以上,超过部分按50%给予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
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的,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10%~30%给予救助。其中: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40000元(含4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10%的标准给予救助;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40000~50000元(不含4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20%的标准给予救助;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上,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30%的标准给予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
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
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
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因火灾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超过20000元以上,根据家庭实际居住共同生活人数(以公安户籍人口登记为准),按上述标准给予对象分类救助(最高不得超过实际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70%)。其中:砖混结构房屋按对象分类及标准给予减半救助,木质结构房屋按对象分类及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
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享受其他部门救助的不重复救助。
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2000~3000元救助;享受其他部门和单位救助的不重复救助。
(四)其他原因临时救助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5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4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2个月的救助。
上述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县民政局应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但救助额度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2.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5.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四、临时救助申请及材料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申请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根据家庭(个人)人员对象分类 , 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提供 (特困证、低保证)
3.居民身份证、低保证、特困证(儿童福利证)、优抚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户口簿(含:户口簿、户口增减页等>)复印件;
4.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复印件(如申请人没有银行账号或卡号的,须附齐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复印件
5.家庭(个人)遭遇火灾(需提供照片图片)、交通事故、重大疾病(需提供住院发票或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单据必须出具发票原件),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6.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材料归档
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相关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进行全面整理,按一户(人)一档归档,存档备查。
五、临时救助审批
(一)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
家庭困难状况调查结束后,如有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二)经济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家庭或个人的授权,向县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提起委托受理,通过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核查民政对象、户籍、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分类、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材料。
(三)集体评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及时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评审意见。
组成评审小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
集体研究评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主持召开评审会议,由临时救助科室负责人或经办人员逐一介绍申请人家庭困难状况调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及救助金额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研究,超过半数同意通过,作出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四)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五)审核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评审意见、张榜公示情况作出审核决定,填写审核审批表。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放。乡镇(街道)民政办在每次审批完成后,通过乡镇(街道)一级临时救助系统审批申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每周1至2次统一从临时救助系统中导出该乡镇(街道)的审批申报金额,交县民政局财务科通过财政内转指标到各乡镇(街道)在支付中心代管资金户中,再由各乡镇(街道)的财政所向县财政局支付中心每周二和周四提出用款申请并及时支付;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属县民政局审批的,乡镇(街道)民政办明确专人负责对符合要求的对象材料进行分次(每月2~4次)统一上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六)审批。县民政局负责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审批程序及时进行评审,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评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系统管理。临时救助全面推进网上申请审批,通过重庆市民政局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受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和救助情况信息化管理,做到申请要素齐,审批手续全,救助情况清,数据统计准,确保申请简便,审核及时,审批透明,救助精准。
(八)办理时限。管理机关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九)资金发放。临时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履行完审批手续后的临时救助资金按照相应的程序,在一周内由乡镇(街道)财政所或县民政局财务科直接划转到临时救助对象户在银行的个人账户上,进行直接专户转账发放。
六、资金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向县财政部门提出支付计划,财政部门及时核拨临时救助资金。
(二)乡镇(街道)要加强管理,财政所应建立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对所实施的救助对象实行台账管理,便于了解和统筹乡镇(街道)的临时救助工作情况。
七、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委、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计生委等单位要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制度衔接和部门联动,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建立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全县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信息化发展,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提高审核甄别临时救助对象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八、职责分工
(一)县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工作计划、预拨资金、救助资金审批、划转拨付,以及完善所设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接收、审查、系统管理、资料收集上报,对所实施的救助对象实行台账备案系统管理。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明确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对临时救助工作具体负责。村(社区)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办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服务工作。
(三) 个人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原件(复印件)等所需材料。
九、监督处罚
(一)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不得实施临时救助。已经获得临时救助款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回骗取的临时救助款物,并两年内取消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二)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挤占、侵占、挪用、贪污临时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流失,视其情节,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本《通知》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对以前与本通知有抵触部分,以此次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临时救助申请接收登记表
2. 临时救助申请书
3.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4. 临时救助审批备案登记表
5. 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6.临时救助核对结果通知书
7.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
8.提供收入证明的函
9.临时救助民主评议通知
10.临时救助民主评议表决表
11.临时救助民主评议结果
12.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核结果
13.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核结果公示
14.临时救助审批结果通知书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2018年1月29日
附件1:
酉阳县临时救助申请接收登记表
序号 |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居住地 |
居住证号 |
联系方式 |
申请事由 |
接收 时间 |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
接收人 签字 |
注:此为乡镇(街道)临时救助服务窗口接收申请登记簿内页。
附件2 :
酉阳县临时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人口
职业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居住证号码
申请事由:
。
申请人(或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酉阳县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申请人 |
性别 |
年龄 |
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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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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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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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居住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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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类别 |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 ||||||||||||||
代理人 |
与申请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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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
代理人 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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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类型 |
¨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就学困难临时救助¨其他原因临时救助 | ||||||||||||||
遭受困难 支出金额 |
赔偿补偿、保险报销、 社会救助和帮扶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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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或个人 实际承担金额 |
申请临时救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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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银行账号 |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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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救 助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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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调查情况: 该家庭(个人)属 类,家庭共计 人 调查人员:
年月日 | ||||||||||||||
评审意见 该家庭(个人)属 类,家庭共计 人
评审组长:评审人员:
年月日 | |||||||||||||||
审核意见: ¨建议给予救助:发放救助金: 元(大写: 元)。 ¨建议不予救助。理由: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经办人员: (公章) 年月日 | |||||||||||||||
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
审查意见: 该家庭(个人)属 类,家庭共计 人
评审组长:评审人员:
年月日 | ||||||||||||||
审批决定: ¨给予救助:发放救助金: 元(大写: 元)。 ¨不予救助。理由:
民政局负责人:
经办人员: 年月日 |
酉阳县临时救助审批备案登记表 | |||||||
填报单位: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申请人姓名 |
救助类别 |
救助金额 |
身份证号码 |
银行账号 |
联系电话 | |
应急型 |
支出型 | ||||||
备注:救助类别一栏中支出型是指因病、非义务教育、其他困难;应急型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 |
附件4:
酉阳县临时救助审批备案登记表 | |||||||
填报单位: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申请人姓名 |
救助类别 |
救助金额 |
身份证号码 |
银行账号 |
联系电话 | |
应急型 |
支出型 | ||||||
备注:救助类别一栏中支出型是指因病、非义务教育、其他困难;应急型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 |
附件5:
酉阳县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本人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委托,同意 区(县)民政局和本家庭提出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困难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申请人姓名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成员姓名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成员姓名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成员姓名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成员姓名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成员姓名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成员姓名 (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人(含家庭成员)授权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家庭成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代签的需要本人按指模。表中成员姓名签字及指模真实性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附件6:
酉阳县临时救助核对结果通知书(存根)
:
你(家庭)于 年 月 日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对你(家庭)困难状况进行核对,你(家庭)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具体情形为: 。
特此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若对困难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3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查。
…………………………………………………………………………………………………………………………………
酉阳县临时救助核对结果通知书
:
你(家庭)于 年 月 日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对你(家庭)困难状况进行核对,你(家庭)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具体情形为: 。
特此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注:若对困难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3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查。
………………………………………………………………………………………………
酉阳县临时救助核对结果通知书回执
申请人 |
送达人 |
送达时间 |
签收人 |
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此联需交回镇(街道)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存档。
附件7:
酉阳县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
所属地区: 区(县)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申请救助类型:¨常规救助 ¨紧急救助 | ||||||||||||||||||||||||||
申请人(户主) |
联系电话 |
户口所在地 |
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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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居住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职业 |
个人年收入 | |||||||||||||||||||||
家庭年收入状况 |
合计 |
工资性收入 |
种植养殖收入 |
经营活动收入 |
其他收入 |
家庭财产状况 |
存款及证券、债券 (市值) |
住房及门面 (套数、面积) |
机动车辆、船舶及工程机械(台) |
其它财产 | |||||||||||||||||
家庭年消费支出状况 |
合计 |
家庭年基本生活支出 |
家庭年非基本生活用品支出 |
其他支出 | |||||||||||||||||||||||
遭遇困难类型 |
¨火灾 |
¨交通事故 |
¨重大疾病 |
¨非义务教育支出 |
¨其他困难 | ||||||||||||||||||||||
困难具体情形 |
遭遇困难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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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有异议 调查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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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与申请人关系”填列申请人、配偶、父子(女)、母子(女)、兄妹、儿媳、女婿、祖孙等。2、其他收入包括土地流转收入、养老保险金、赡扶抚养费、生活补贴金等。3、家庭基本生活支出包括衣食费、水电燃料费、通讯费等。 4、涉及金额的单位:元。 | |||||||||||||||||||||||||||
申请人(签字):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件8:
酉阳县关于提供收入证明的函
:
你单位 系 乡镇(街道) 社区(村)居民,其家庭现申请临时救助。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申请人授权,请你单位协助提供该同志上月收入证明,并将回执邮回我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回函地址: 邮政编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
收入证明回执
姓 名 |
岗位 |
月收入 合计(元) |
其中 | ||
基本工资 |
各种津补帖 |
其它收入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
酉阳县临时救助民主评议通知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召开临时救助评议会议,请临时救助申请人(无行为能力的户主委托的代理人)做好陈述准备。欢迎辖区的居民参加旁听。本次民主评议的对象如下:
序号 |
户主姓名 |
家庭 人口 |
家庭住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酉阳县临时救助民主评议表决表
序号 |
申请人 |
调查核实情况 |
投票表决情况 | |||||
家庭成员(人) |
家庭月收入(元/月) |
家庭是否特别困难 |
家庭应急支出 |
认可 |
不认可 |
不认可原因 | ||
□家庭成员: □家庭困难程度:
□家庭收入: □应急支出: | ||||||||
□家庭成员: □家庭困难程度:
□家庭收入: □应急支出: | ||||||||
□家庭成员: □家庭困难程度:
□家庭收入: □应急支出: | ||||||||
□家庭成员: □家庭困难程度:
□家庭收入: □应急支出: | ||||||||
□家庭成员: □家庭困难程度:
□家庭收入: □应急支出: |
说明: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可的在“认可”栏内√;不认可的在“不认可”栏内√。不认可的,应在“不认可原因”栏内选择不认可项目,并说明理由。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认可。
附件11:
酉阳县临时救助民主评议结果
本次民主评议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参加评议人员共 人,共对 户申请家庭的困难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如下: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调查核实情况 |
投票表决情况 | |||||
家庭成员(人) |
家庭收入 (元/月) |
家庭困难 程度 |
家庭应急支出 |
认可 票数 |
不认可票数 |
不认可主要原因 | ||
主持人: 记录人: 监督人:
参加评议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12:
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核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 年 月 日召开审核会议,对本次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 户家庭,经过集体研究,作出了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如下:
一、拟给予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居住地址 |
临时救助理由 |
审核结果 |
二、拟不予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居住地址 |
不予救助理由 |
参加审核人员(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13:
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核结果公示
按照临时救助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家庭(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核实,集体评审,作出了审核意见。现公示如下,若有异议,请监督举报。举报电话: 。
一、 拟给予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居住地址 |
给予临时救助理由 |
二、拟不予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居住地址 |
不予临时救助理由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4:
酉阳县临时救助审批结果通知书(存根)
:
你(家庭)于 年 月 日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审查核实,你(家庭)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理由是: 。
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60日内向 区(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
特此告知。
区(县)民政局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酉阳县临时救助审批结果通知书
:
你(家庭)于 年 月 日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审查核实,你(家庭)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理由是: 。
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60日内向 区(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
特此告知。
区(县)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
酉阳县临时救助审批结果通知书回执
申请人 |
送达人 |
送达时间 |
签收人 |
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此联需交回县民政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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