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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重庆市原襄渝铁路建设 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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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民发〔201263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

关于调整重庆市原襄渝铁路建设

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实际生活困难,根据2012年3月17日重庆市群众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成员会及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调整我市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救济补助对象范围

我市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对象范围指户口在我市范围内的原襄渝铁路建设肢残民兵民工、遗属、矽肺病人员(含新增矽肺病人员,下同)。

二、救济补助标准及时间

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详见附表1)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新增矽肺病人员救济补助从卫生部门鉴定确认患矽肺病,且公示无异议的次月开始执行。各区县救济补助标准高于新标准的,予以保留。

三、资金来源

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所需资金纳入救助对象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市财政局对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工作,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稳步实施。此项工作各地仍按原管理渠道进行管理,民政、人力社保、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分工合作,切实抓好落实,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医检和审批程序。各地要按照《重庆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原襄渝铁路建设民兵民工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信联发〔2010〕2号)和《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原襄渝铁路建设民兵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通知》(渝卫监督〔2011〕111号)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原襄渝铁路建设民兵民工申请矽肺病医检人员的资格审查、初检诊断、确诊鉴定及公示等工作。对经公示无异议人员及时予以救济补助。

(三)及时发放补助。各地仍按原管理渠道发放救济补助资金,要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并将所需资金纳入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四) 加强档案信息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及数据资料,做好相关信息数据的动态管理及备案。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要认真填写《重庆市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情况统计表》(附表2),由当地民政部门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分别向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报送。

重庆市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

原基数

现标准

类别

享受原津贴比例

原津贴为

32/

原津贴为

33/

原津贴为

34/

原津贴为

35/

原津贴为36/

原津贴为37.5/

原津贴为38/

原津贴为40/

原津贴为46.5/

肢残

10%

292

294

296

296

296

300

300

305

354

15%

313

315

317

317

322

326

326

330

384

20%

335

339

343

347

347

352

352

356

414

25%

356

360

365

369

373

378

378

386

449

30%

382

387

390

390

395

403

403

412

479

50%

505

512

519

525

532

543

546

561

652

60%

566

575

583

592

601

613

618

635

738

75%

1171

1182

1193

1205

1214

1227

1231

1253

1456

矽肺

S

690

S

1240

S

遗属

1/

25%

275

279

283

283

287

296

296

305

354

2/

40%

343

347

352

356

365

373

373

386

449

≥3/

50%

386

393

399

408

412

425

429

442

514

备注:以上标准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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