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开展乡镇敬老院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9-05       
字号:


相关乡镇民政办

为切实整治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专项审计发现的部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业务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安全隐患突出、服务质量较低等问题,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特别是乡镇敬老院运营管理,提高乡镇敬老院的兜底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83号以及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乡镇敬老院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渝民〔2022182号),现就开展乡镇敬老院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和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细落实民政部和市委、市政府和市民政局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养老服务领域“底线民生”“基本民生”“质量民生”,充分发挥乡镇敬老院“兜底线、保基本”职能,全面摸排整治辖区乡镇敬老院在法人登记、业务管理、财务制度、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定期排查、及时整治、持续巩固的长效机制,确保我乡镇敬老院安全规范运行,把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服务兜好兜牢。

二、整治重点

在全面、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基础上,重点整治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大、服务质量低的乡镇敬老院,集中整治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登记备案方面。对于部分乡镇敬老院未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或因房屋产权等问题未达到养老机构备案条件的,要积极协调提出落实登记备案的解决办法。对未登记的乡镇敬老院,具备相应条件的要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等法规政策,及时向编制部门提出法人登记申请,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确有困难的可采取“乡镇在编事业单位人员兼任敬老院法人代表”“挂靠乡镇事业单位登记”等方式予以解决。对未备案的乡镇敬老院,要力争将乡镇敬老院用地纳入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落实用地指标,解决乡镇敬老院房屋产权问题。对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但又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要主动协调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现场核查,出具消防合格意见。要分析研判乡镇敬老院消防审验情况形成报告,提出整体解决方案,提请乡镇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

(二)业务管理方面。针对部分乡镇敬老院业务流程不规范、入院评估不到位、分类管理不落实等问题,应加强监管指导,落实业务收养管理要求,优先保障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老年人;在预留足够的政府保障对象供养床位前提下,可为经济困难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政府供养对象入住乡镇敬老院,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其他社会托养老年人入住,须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相应责任和义务。入住乡镇敬老院的老年人,应开展入院综合评估,重点掌握入院供养(服务)对象的身体病症(医疗机构全面体检证明)、自理能力、精神状况、性格特征、照护风险等信息。未治愈的精神病患者、特定的传染病患者不得入院托养。乡镇敬老院实行分区域、分类管理和分级护理,生活区与生产区、供养对象与社会托养对象、自理对象与失能对象等分区管理,收养失智供养(服务)对象的乡镇敬老院应设置失智照护专区。

(三)财务制度方面。针对个别乡镇敬老院财务制度不健全、特困人员供养保障不足、虚报特困人员供养费用等问题,乡镇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设立专户。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供养标准、供养对象数量,及时、足额申请供养对象经费。供养对象的供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供养对象出院或离世后,应及时办理财务结算,严禁虚报、贪污、挪用、截留。乡镇敬老院不得向供养对象收取其他费用。社会托养老年人收费要按照伙食费、护理费、床位管理费等分类确定标准,实行普惠价格,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逐步建立统一的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切实提升供养对象日常生活质量。要加强对乡镇敬老院的财务管理指导,乡镇每年至少对乡镇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确保收支规范合理。院长和财务人员离任时须进行财务清算,结清账目,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四)安全生产方面。针对部分乡镇敬老院在消防、食品药品、人身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乡镇敬老院应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按照“防范为主、综合治理、建章立制”的原则,完善安全工作制度,压紧压实乡镇敬老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要落实每日消防检查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房屋、食品、药品、用电用气、人身安全、疫情防控、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出入院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检查,详实登记完善巡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按相关标准严格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规范管理电动车、电动轮椅充电停放、大功率电器使用,确保所使用的电器、燃气用具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规定和食品成品留样制度,食品加工使用的原料应选用无变质、无毒、无害食品。健全落实24小时值班巡查、节假日值班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乡镇敬老院院长、安全管理员等重点岗位应每日至少查房一次,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夜间值班人员重点检查供养(服务)对象在位休养、健康及安全情况,将身患重疾、心理行为异常等人员纳入重点巡查对象。

(五)服务质量方面。针对部分乡镇敬老院膳食搭配不合理、生活照护不规范、人文关怀不到位等问题,乡镇敬老院应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相关标准,建立环境卫生、膳食服务、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心理支持、安宁疗护等服务标准制度,明确服务内容和要求,规范服务流程,加强服务过程和结果评估。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政策法规、基本服务规范培训,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院长及管理服务人员法律意识、照料护理水平,增强面对突发事件等的处置能力。要确保公共活动区域及老年人居室内的清洁,做到休养房间干净整洁。食谱的制定应结合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和生活习性,力争营养均衡。为供养对象提供不同季节的衣着和床上用品,定期统一换洗床上用品和供养对象服装。督促或协助自理、半失能供养(服务)对象定期洗头洗澡、刮胡子、修剪指甲,对失能供养(服务)对象实行特殊照护。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宜设立医务室,为休养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和康复训练服务,有供养(服务)对象患病时,应妥善及时诊治,遇有供养(服务)对象患病外出住院治疗,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定期与供养(服务)对象谈心,及时掌握对象心理动态,做好情绪疏导工作,及时防范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严禁出现欺老虐老行为。根据供养(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兴趣爱好,定期组织开展适老化的文体娱乐活动。对危重供养(服务)对象提供安宁服务,提高临终老年人生命质量。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民政办要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制定辖区乡镇敬老院突出问题清单及整治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推进中的棘手难点问题,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确保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各项整治任务。乡镇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乡镇敬老院检查指导,督促整改落实。各乡镇敬老院要履行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负责机构管理服务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乡镇敬老院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牵头负责,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把乡镇敬老院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敬老院要按照工作要求,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意见,逐一整改落实到位,并将问题整治情况上报乡镇和县民政部门。

(三)加强宣传引导。乡镇民政办、乡镇敬老院要充分运用培训会议、宣传栏、横幅、新闻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引导,让群众特别是供养服务对象了解和支持乡镇敬老院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29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