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2847/2023-00016
[ 发文字号 ] 酉阳民政发〔2023〕14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2-20
[ 发布日期 ] 2023-02-26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酉阳县老年食堂助餐服务工作实施方案》《酉阳县老年食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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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民政发〔2023〕14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根据十五届县委第49次常委会(扩大)会议交办事项相关要求,决定在全县278个村(社区)范围内开办老助餐食堂,主要面向特困、高龄、失能、独居等老年困难群体开展居家助餐服务工作。现将《酉阳县老年食堂助餐服务工作实施方案》《酉阳县老年食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对标要求,结合村情社情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3220



         (此文件公开发布)



酉阳县老年食堂助餐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探索创立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老年人关爱保护服务模式,增强社会福祉,以小切口凸显大民生,传承弘扬中华孝善美德,引领爱老扶老助老社会新风尚,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老年食堂助餐服务工作

一、开办宗旨

对标高龄失能、弱能等特殊困难目标人群居家养老照料服务需求,立足实际整合资源,试点示范、以点带面有序扩围、稳慎覆盖,切实解决特殊困难人群居家就餐难问题,有效满足日常照料服务需求。

二、实施范围

各乡镇(街道)结合各自行政辖区范围内各村(社区)集体经济收益状况、资源支持条件等实际,合理确定项目承接开办村(社区),精心拟制试点示范应用推广方案,积极稳妥适时启动老年食堂助餐服务工作。

三、助餐对象

(一)常态助餐对象:原则上应为全县范围内的散居特困人员(原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高龄老人、失能或半失能人员。

(二)传统重大节日助餐对象:扩展至孤残及困境儿童、家庭监管缺失或抚(赡、扶)养义务缺失农村三留守人员、6080周岁低收入人群(含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等)、80周岁及以上就餐困难特定人群等。

四、运行保障

开办村(社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项目运行经费原则上通过各个村(社区)集体经济收益部分予以配比调剂支持,辅之以福彩公益、慈善募集、社会捐赠、市场化平台资本注入、养老服务事业性补助等多种方式予以筹措配置,同时衔接社工三级服务、志愿者服务、村级养老互助服务等社会组织力量提供无偿服务支持。老年食堂助餐频次、助餐标准和助餐规模,由各村(社区)根据集体经济收益状况及资源支持条件合理确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村(社区)探索开展市场化承接服务。

五、助餐模式

本着相对集中、就近就便原则,采取“1+N”的模式配置助餐服务点。“1” 即中心厨房:原则上依托村级养老互助点及其设施设置中心助餐点;“N”即以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院)、居民小组设置多个流动分散助餐点。常态人群助餐活动原则上以中心厨房集中提供服务为主,遇春节、端午、重阳等重大传统节日助餐活动采取中心+流动助餐点依次轮转接续方式进行。各村(社区)要村(居)民小组为基本单元建立网格服务监测制度,对行动不便的失能弱能特困老年人、孤残儿童等特定人群实行上门送餐接对帮扶互助服务。

六、助餐频次

各村(社区)根据集体经济收益状况等实际,原则上分“季”、“月”、“周”“日”合理确定中心厨房和流动助餐点服务频次,助餐服务目标人群、助餐人数等由各村(社区)自行组织确定。

七、费用结算

村(社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项目费用以运行服务记录生成的服务月报作为结算依据,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直接与承接助餐服务的机构(团体)或组织者达成经费结算支付渠道。服务机构(团体)不得通过向服务对象发放现金、实物置换等方式套取补贴。

八、工作步骤

(一)排查发动阶段(2023年2月15日—2月20日)。利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开办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的目的意义,提升群众知晓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组建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工作专班,深入实地开展助餐目标人群调查摸底工作,完善一户一档户档资料,分门别类建立动态管理服务台账,做到底数清、对象明。

(二)启动实施阶段(2023年2月21日—2月28日)。乡镇(街道)、村(社区)结合实际制定老年助餐服务活动方案,开展购买服务承接机构(团队)的资质审查审核工作,明确服务协议事项,确定助餐点位设置,采购安装设施设备同时做好与辖区志愿服务组织、社工机构、群众自治组织、养老互助组织等资源链接整合工作,按时启动运行老年食堂助餐服务

(三)总结提炼阶段(2023年3月1日—5月30日)。对试运行期间购买服务运行模式、协议服务点位和服务类目设置、受助群体满意度反馈等开展检查评估,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改进优化相关制度流程安排,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运行管理模式和长效工作机制。

九、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强化乡镇(街道)属地属事主体责任,以提高助餐服务易及性为目标,周密策划助餐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服务制度机制。要严格助餐服务目标人群和承接服务机构(团队)的资质审查审核,强化食品安全运营安全监管发挥资源和力量整合优势,推动助餐服务便利化、智能化,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品牌效应。

(二)加强监管评估。定期对老年助餐服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重点对点位设置、结对互助、服务能力、资质认定、规章制度、资金使用、服务记录、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督导和绩效评估。对检查评估发现不符合开设验收和供(配)餐质量、安全条件的,及时终止助餐服务。在开办过程中发现徇私舞弊、吃拿卡要、假公济私等违纪违规事实的,按规定提请严肃问责追责。

酉阳县老年食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村(社区)老年食堂长效运营能力,不断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满足老年人居家照护助餐服务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食堂是指以各村(社区)集体经济收益配置支持为主要依托开办的为特困、高龄、失能、失智、空巢、独居、低保边缘等困难老人提供居家助餐服务,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法律规定的场所。

第三条通过服务精准化、管理规范化、参与大众化、激励载体化等手段,提升老年食堂运营能力。逐步将老年食堂打造为邻里助、情感交流、爱心奉献、敬老孝老、和谐治理的服务平台。

第四条  通过资源整合,逐步扩大老年助餐服务覆盖面和惠及面,基本形成便捷化的助餐服务流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立体化的安全监管机制,实现助餐服务与生活照料、心理慰藉、文体社交、医养结合等居家养老服务协调发展。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老年食堂分中心食堂和流动助餐点,由各村(社区)根据地缘自然条件等按“1+N”模式自行确定配置,分类实施管理。

第六条  老年食堂应根据村(社区)助餐目标人群和其他群众的需求和意见予以设置,对老年食堂无法覆盖但又有刚性需求的困难老人,鼓励通过送餐、邻里互助形式开展助餐服务。

第三章  运营补助

   第七条 各村(社区)根据每年集体经济收益状况,合理调剂一定比例的收益资金用于老年食堂运行服务经费,由乡镇(街道)、村(社区)以服务记录生成的服务月报作为结算依据直接向承接助餐服务的机构(团体)或组织者据实清算。

第八条 各村(社区)根据辖区老年助餐目标人群类别、数量、分布实际等自行确定助餐标准、助餐规模、助餐频次,与承接助餐服务机构(团体)或组织者签订购买服务劳务派遣协议等。

第四章  食堂定价

第九条  老年食堂收费标准定价物价、民政、财政及乡镇(街道)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定价标准根据市场物价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条  各村(社区)要结合老年食堂提供的就餐容量明确优先保障对象,重点针对特困、失能、残疾、空巢、独居、高龄等老年困难群体提供助餐、送餐服务。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老年食堂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消防法律规范,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老年食堂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履行登记或备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做好食品留样、食材采购登记等工作。

第十三条  老年食堂应遵守财务管理规范及其规定建立用餐登记、费用支出等台账,主动公开公示食堂收费标准、费用支出、捐赠情况等信息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及凭证。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老年食堂经费专户,落实专人专账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或物资折价款项存入老年食堂经费专户,统筹用于老年食堂用餐费用减免。

第十五条  各村(社区)要强化对老年食堂的日常监管和服务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餐费补贴等事项,完善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要充分发挥助餐老年目标人群对食堂管理的监督和促进作用。

第十六条  老年食堂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属地乡镇(街道)和民政、应急、卫健等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老年食堂运营的人员工资、食品物料购置费、水电费、设施设备维护费等由村(社区)集体经济承担,或根据运行承包协议由承接运营的社会化机构(团体)或组织者承担。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充分借助社工介入、志愿者服务、爱心捐助、慈善公益、群众互助服务等,切实发挥社会力量在爱老助老方面的作用助力老年食堂长效运营。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在老年食堂设立公益性岗位,健全服务转换机制,降低食堂运营成本。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年食堂建设纳入乡村振兴考评体系,对老年食堂长效运营表现较好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应对其村级组织经济社会综合发展业绩、基层党建考核、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群众能力、村(居)干部测评等予以酌情加分。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收取的福利事业公益金等,在通过村级议事监督认可的条件下,可用于老年食堂伙食费用减免。

第二十二条  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资源参与老年食堂运营的个人、集体或单位在慈善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主动衔接协调相关媒体资源的支持,加强对老年食堂运营情况的宣传和报道,挖掘助老、敬老、孝老典型事迹,倡导全社会尊老、敬老、孝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协同乡镇(街道)负责老年食堂的发展规划、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负责老年助餐服务逐步推广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

第二十五条  对运营状况持续表现较好的老年食堂,民政、财政部门应通过以奖代补等制度安排,对老年食堂运营发展给予激励性资金指标扶持投入。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老年食堂的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履行属地属事管理职责,把老年食堂建设和长效运营纳入目标任务范围,负责本辖区老年食堂建设、监管、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负责引导发动组织慈善公益等社会力量及其资源有效对接老年食堂项目,通过捐款、捐物、捐助设施设备及开展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负责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220日起施行,并根据全县老年食堂运行发展实际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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