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2847/2020-00037
[ 发文字号 ] 酉阳府发〔2017〕24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7-09-19
[ 发布日期 ] 2017-09-19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919

酉阳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

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59号),确保全县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困境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全面发展为落脚点,强化家庭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生活、学习、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监护、抚养、教育、保护儿童及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制定和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加强儿童安全保护配套方案,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培育本地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三)目标任务。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对于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儿童,县民政局对其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且未满16周岁的儿童,县民政局要对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县民政局要对其纳入低保兜底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其他困境导致临时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县民政局按相关规定对其实施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二)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对于困难的重病、持证重残(一、二级)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给予报销后,县民政局要给予适当医疗救助,以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要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脑瘫儿肢体综合训练、儿童孤独症诊断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纳入孤儿、低保、特困等保障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一档给予全额资助,对于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一档个人参保费用标准给予资助。对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困境儿童,按有关规定,县卫生计生委要协调乡镇医疗机构及时、有效对其施救。县民政局和慈善组织应多方筹集资金,为困境儿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要有效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强化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县教委要认真落实 “两免一补” 教育资助政策。对于残疾儿童,县教委要建立全县残疾学生台账,完善随班就读等支撑保障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残疾学生提供小学、初中、高中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资助政策。要大力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学校及各类教育机构要重视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促进儿童心理、积极健康发展,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完成义务教育。

(四)强化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辖区乡镇街道要将其纳入孤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或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无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县民政局为临时监护人的儿童,县民政局要联系市内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乡镇敬老院(福利院)要临时监护,县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要对其未成年人自律进行临时监护。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制度,免费对06岁儿童残疾实施初步筛查工作。建立贫困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制度。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要逐步实现免费手术、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和开展康复训练。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县民政局要将其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范围。儿童福利机构为其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

三、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工作网络。构建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县民政局、妇儿工委、教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公安局、残联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困境儿童保护政策落实和指导、督查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本辖区内困境儿童台账,确保做到一人一档案和能进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协调、积极对接县民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及时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办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村(居)委要设立由村(居)委委员、大学生村官或专业社会工作者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摸底、定期走访、入户核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健康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其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工作情况。对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详细告知其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政策,要主动帮助当事人申请相关政策,确保困境儿童应保尽保;对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当地派出所报告;要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县民政局、县妇儿工委办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力社保、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全县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团县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困境儿童提供帮扶。县残联要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县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开展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慰藉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开展志愿活动、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社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捐赠、公益项目等多种形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四、切实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定监督考核办法,明确监督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监督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民政、妇儿工委办公室、教育、公安、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和妇联、残联要积极推动制定完善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和家庭教育、儿童收养等政策制度,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有力政策保障。

(二)加强能力建设。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收养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要强化困境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制定儿童福利监督员或儿童权力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困境儿童能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不断加大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力度,广泛运用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