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2847/2024-00067
[ 发文字号 ] 酉阳民政函〔2024〕29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事务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8-21
[ 发布日期 ] 2024-08-21

关于政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协十四届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3号提案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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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云祥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酉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调查取证的建议》(提案编号:033)收悉。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婚姻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您提出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调查取证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分转责成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承接办理,适时调度、节点督办、定期检查反馈。现将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历史记录,是证实婚姻当事人依法建立婚姻关系或婚姻关系被依法撤销或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真实凭证。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婚姻状况出证制度,提高婚姻登记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民政部认证适用的《婚姻管理政策及实务》(中国社会出版社,2018版)第六部分婚姻登记档案查询210条释义有具体明确:律师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分以下情况:一是在诉讼前持法院出具的查询函及本人的有效律师证件,可以查阅查询函中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二是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本人的有效律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三是律师受托查阅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出示当事人授权查阅的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需经公证机关公证。基于上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和婚姻登记档案查询适用政策释义,在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依法依规取得和具备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调查取证资格条件,以及在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由县民政局按照档案利用制度和相关程序规则,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从事诉讼活动提供必要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查询、调取、采集、印证等服务。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本着便民利民,服务惠民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婚姻登记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的培育提升工作,完善内部管理监督,改进优化制度流程,全方位推进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为群众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制度衔接渠道,疏通工作壁垒,依法依规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从事诉讼活动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保障。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反馈情况,推动相关问题的快速响应、稳妥解决。

此函已经县民政局黄彩霞局长审签。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答复回执上尽快寄给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办和我单位,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系人:袁           联系电话:75530445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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