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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2-28
[ 发布日期 ] 2025-02-28

酉阳自治县2011年火葬扩面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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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自治县2011年火葬扩面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护土地资源,革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新风,根据《酉阳自治县推行火葬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酉阳委办发201010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一城四组团”为中心,以交通主干道为骨架,以城带乡,点面结合,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在重点乡镇、重点区域扩面实施火葬,形成“一点五线”火葬纵深推进布局。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在龙潭、麻旺、泔溪、涂市、黑水、铜鼓、板桥等7个乡镇集镇所在地、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及交通主干道沿线,积极推行火葬,实现遗体火化和规范安葬100%。

三、扩面火葬的区域范围

(一)龙潭镇东至龙潭--白竹公路官偿村与新田村交界处(新田村1组长田坎官偿小河以东除外)、毕架山、老山尖为界;南至红岩塘桥头、秀山方向至火石坳、岩口方向至窄口子、江丰方向至天雄观音阁小桥接溶溪河为界;西至乌家坡山脚到杨家寨山脚,水库以319线两山半山以下至板溪镇接壤处为界;北与麻旺镇接壤处为界。主要包括赵庄社区1-6组,龙泉社区1-8组,梅树村1-7组,包家村1-3组、5-7组,柏香村1-4组、5组的邱家、6-7组、9组(桐籽、小桐籽、泡桐湾除外)、10组(本水溪、响水洞、大岩窝除外),新田村1—5组、7-8组(原八一村7、8组,毕架村4组除外),堰堤村1—3组(原陈泉村、洞坎村,晏家沟除外),石营村1—7组,渤海村1—6组,川主村1—3组(团鱼溪除外),五育村1-3组。

(二)麻旺镇东西以两山山脚为界;南至龙潭镇接壤处为界;北至泔溪镇接壤处为界。主要包括清香村1—6组(4组梨子台除外),桂香村1—6组,平桥村1—6组,正南村1、2组,吉安村1—8组(8组家担湾除外),长兴村1—10组(10组苦竹园、长岗土、大木林、凉水井除外)。

(三)泔溪镇:南至麻旺镇接壤处为界;北至富民采石场为界;东至泔溪垃圾处理站为界;西至铁路高桥下为界。主要包括太平村2-9组,泔溪村1-3、5-10组,泉孔村1-3组。

(四)涂市乡:北至凉风垭为界;南至桃鱼为界;东西以酉阳至麻旺公路沿线两山半山为界。主要包括大杉村1-7组,钟岭村1-5组,涂市村1-10组(孙家盖除外),涂家寨村1-7组,桃鱼村1-6组。

(五)黑水镇:东至平地坝、大泉堰家、二龙路口沿线为界;南至桃花源镇接壤处为界;西至马鹿铺子坳、花田路口、大涵学校沿线为界;北至大涵水帘洞为界。主要包括黑水村1、2组,大涵村1、2、4、5组(黄木沟、火石坡除外),平地坝社区1、2、9、10组(瓦王坡除外),大泉村1、2、5组(庹二屋基除外),马鹿村7-8组、9-10组(山尖石至凉风洞范围)。

(六)铜鼓乡东至水泥厂、五台山、江东坝为界;南至咪坨、洗选矿厂、敬老院为界;西至山佛庙衙院堡、岩科为界;北至水厂、七阳前、月山坪为界;铜鼓至李溪公路沿线水泥厂到学堂坝两侧100米范围以内。主要包括铜鼓村1-3、5-8、11-12组,幸福村1-3组,官塘村2、3组,清河村1-3组。

(七)板桥乡东至斗子塘为界;南至猫家岩为界;西至大田湾为界;北至沙子坝隧洞口、坪上、三角树、金家窝坨为界。主要包括板桥村1组(冯堂堂以上的飚水岩除外)、2组(杨家格闹除外)、4-5组(三角树范围)、6组(沟里头除外)、9组(金家窝坨范围)。

桃花源镇:原有火葬区域不变;新增凉风垭村2组(红柱坨)、3组(875线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龙池村6组(桂花)、9-10组(石家沟),东流口村2组(酉阳至龚滩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

板溪镇:原有火葬区域不变;新增三角村7组。

四、火葬对象

凡在扩面乡镇划定区域范围内死亡的对象一律实行火葬。

五、施行时间

从2011年3月18日零时起,在扩面范围内施行火葬。

六、火葬政策

(一)凡酉阳籍人员在县内死亡后,事主将死者遗体火化并规范安葬(规范安葬指严禁“骨灰二次装棺埋葬”、严禁埋葬在禁葬区、严禁建造超标准大墓豪华墓)的,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1.免收遗体火化费。

2.遗体火化并规范安葬的奖励1000元(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业和中市驻酉单位干部职工除外)。

3.在公墓指定区域实行树葬(墓地含绿化共1)的另奖励500元;撒放骨灰的另奖励1000元。

4.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等特殊群体死亡后,由所在乡镇负责火葬,县财政凭相关证明拨付丧葬补助费。

5.在火葬区域内,由县殡葬事务管理中心负责接运死者遗体,免收车辆接运费。

(二)酉阳籍人员在县外死亡后火化的,按死亡所在地政策执行,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三)县外人员在我县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必须实行火化,但不得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四)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改制企业)、中市驻酉单位职工、重点优抚对象死亡火葬后,事主必须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和规范安葬证明等相关手续才能办理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遗体火化后运回本人出生地安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事主规范安葬证明。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推行火葬扩面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和乡镇为成员(另行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从县级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相关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一把手” 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对推行火葬工作的组织,全力确保火葬工作有力有序推行;各村(居)委会建立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村(居)委会主任担任联络员,村(居)民小组组长担任信息员,做到层层有人抓,层层有人管,信息畅通,监督有力。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酉阳报》、酉阳电视台、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推行火葬工作的重要性,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破除传统的丧葬陋习和封建迷信,树立科学文明和健康向上的文明新风尚,提高人民群众支持、配合、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严格责任追究。火葬区域内死亡人员未火化或火化后未规范安葬的,收取所在单位或乡镇每例责任费10000元(由县财政在单位预算中扣除,下同)。火葬区域外死亡人员火化后未规范安葬的,收取所辖乡镇责任费每例10000元。在火葬区域内医院死亡的,医院必须妥善保管好死者遗体,告知事主火葬相关事宜,并及时通知死者所在单位或乡镇,由部门或乡镇向县殡葬事务管理中心报告。如果遗体被事主擅自运走,将严肃追究医院及相关人员责任,并收取医院每例责任费5000元;若医院及时报告后,死者所在单位或乡镇未及时处置的,收取相关单位或乡镇每例责任费5000元。未经殡葬管理部门许可,严禁私拉乱运遗体,凡非法运送遗体的,由殡葬管理部门或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强化工作考核。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火葬工作。县委县政府将推行火葬工作纳入部门和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与各部门、乡镇签订责任书。凡出现单位职工死亡后未火葬的,对该单位当年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单位主要领导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火葬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市驻酉单位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火葬区村(居)委会干部直系亲属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按照干部处理权限及程序进行严肃处理,并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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