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城文明治丧的通告
为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我县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县城文明治丧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县民政局是全县殡葬管理和文明治丧工作的主管部门。
二、划定县城文明治丧区,其范围为:钟多镇城北社区、城东社区、玉柱社区、桃花源社区和城南社区。
三、划定县城禁葬区,其范围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即北至泉孔出水口,南至城南洞湾,东西以两边山脊为界。
四、文明治丧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县殡仪馆内进行殡仪、殡殓活动。禁止在县城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设祭品、燃放鞭炮、举办丧事活动。
五、文明治丧区内的丧葬用地统一规划在公墓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赠送墓穴、墓地。
六、公民正常死亡后,凡在殡仪馆办理丧事,其场地租用费、遗体接运到殡仪馆费、冰棺费等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财政给予安葬每例遗体的亲属包干补助1800元。
城镇(农村)低保对象、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凡在殡仪馆内办理丧事、安葬在公墓的,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凭相关手续,每例再补助1000元。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居民委员会干部、共产党员和干部在办理丧事活动中,不带头执行殡葬管理和文明治丧规定,违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除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处罚外,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
八、对聚众闹事、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OO8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