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399D/2021-001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林业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转发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

字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森林法》,规范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行为,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要求,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已经市林业局2021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傅  忠,电话:61965713

附件: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重庆市林业局

2021712  

附件

  

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森林法》针对违法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行为或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需要恢复的法律要求。树木补种,是《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针对因盗伐、滥伐、毁林、森林火灾需要补种的法律要求。

一、适用范围

(一)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三)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关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对《森林法》规定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以恢复林地土壤、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损毁林地恢复林地土壤,有效土层(耕作层、表土层)厚度不低于30厘米,土壤质地以壤土最佳。裸露坡面固土,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执行。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验收,由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三、关于恢复植被、树木补种标准

恢复植被应当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损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的植物、树种选择、工序要求、质量标准等具体技术要求,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等标准、规范执行。

(一)栽植地点。恢复植被在原地上进行。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相对集中,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地补种的,林种应当与原用途保持一致;异地补种造林的,林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二)树种选择。优先选择原树种或当地乡土树种(有良种的优先选用良种),无法栽植乔木树种的,可人工栽植灌木树种。

(三)种苗要求。植物(林木)种子、苗木的质量应当达到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最低等级要求;无相关标准的,应当参考当地近3年造林重点工程用苗标准。乔木树种优先使用级苗、容器苗。

种苗质量应当符合《林木种子质量分级表》(GB7908-1999)、  《重庆市林木种子质量分级》(DB 50/T 205-2005)、《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51/T7052007)、《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 50/T206-2005)、《容器育苗技术》(LY/T 100002013)等规定。

(四)栽植密度。栽植密度不低于《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等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已对树木补种数量做出规定,不再规定其栽植密度。

(五)栽植质量。栽植树种一个生长季节后的株数成活率85%以上;栽植三年后保存率80%以上。

(六)完成期限。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施工和植被恢复。其他情形的,一般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延长到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恢复植被、树木补种的抚育管护期一般为35年。

(七)质量验收。由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四、关于费用标准

(一)参照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可参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执行。恢复植被或补种树木的费用标准,可参照《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执行。

(二)成本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及补种树木的费用,按照当地实际合理成本和费用测算。

1.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测算,包括林地清理费用和边坡、坡面平整费用以及恢复林地土壤费用。

2.恢复植被、补种树木费用测算,包括种苗、整地、造林、抚育管护等费用。

人工费以本地当年行业平均用工价为标准计算,物质材料费以本地当年市场平均价格或政府指导价为标准计算,设计费用和管护费用按相关标准计算。

(三)代履行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履行费用,除包括本条成本法或参照法测算的费用外,还可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林业行政处罚涉及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或补种树木的费用标准适用本条(一)参照法有关规定。

五、其他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二)本标准所列标准、规范性文件,如有新的修订或规定,按新修订新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由重庆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