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209E/2023-002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教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发布日期 ] 2023-12-20

【政策解读】关于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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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针对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延缓入学

义务教育

入学新生需在新学年开学1周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不能按时入学的,由学校协助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居(村)委会,动员学生入学。

普通高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学生及其监护人、监护人的委托人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二、休学

义务教育

1.因病假休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收费单据等有效证明,到学校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2.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并在休学时填写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上注明复学原因,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复学处理。

3.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一学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休学时间达到一学期以上的,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可复学到下一个年级就读。

4.休学、复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普通高中

学生因伤病、出国等特殊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准予休学。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心理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或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三、特殊需求入学

义务教育

1.随迁子女入学。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由各区县教育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实际居住地、结合周边学校布局、办学规模和实际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各区县要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

2.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就便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安排送教上门,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学手续。

3.外籍人员子女入学。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国际学校加强招生管理,不得擅自招收中国籍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4.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等,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部门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不得随意提高“门槛”,不得推诿责任,不得激化、上交矛盾,稳步有序做好特殊群体子女就学工作。对台湾同胞子女,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

(二)普通高中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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