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209E/2021-00254
[ 发文字号 ] 酉阳府发〔2012〕77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教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2-12-20
[ 发布日期 ] 2012-12-24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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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227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履职、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立足长效管理,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减少和避免学生交通伤亡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校车有序营运。

二、工作目标

(一)逐步淘汰非专用校车,到2015年8月31日,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幼儿的校车全部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依法享有校车服务。

(二)整合城乡公共交通资源,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基本解决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幼儿上下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需求。

(三)全面实现校车统一化、规范化管理,杜绝校车超员超速、非法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为全县学生和幼儿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上下学交通安全环境。

三、工作思路

(一)根据县城和各乡镇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需求,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尽可能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对确实需要使用校车的,通过自备校车或者租用客运企业、公交企业、有资质的个体经营者的车辆为需要校车服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提供校车服务。

(三)加大公共交通资源调度力度,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放假高峰时段,科学调配运力,及时调整班次密度,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过渡期管理

对所有非专用校车使用过渡期限为3年。截至2015年8月31日,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有条件的非专用校车使用单位可尽快实现将非专用校车更换为专用校车。

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由县教委牵头,县公安局、交委等部门配合,根据《条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等有关要求,对各学校自备的7座以上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幼儿的校车和驾驶人进行资格审核。即由各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幼儿的校车所有人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见附件5),县级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待审批同意后,校车所有人凭相关资料,提出校车标牌申请(见附件6),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按校车标牌核发流程(见附件3),对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核发校车标牌;校车驾驶人填写《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见附件4),由县交巡警大队按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流程(见附件2)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并通报县教委。县教委、公安局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档案,严格做到“一车一档”,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分类抄送交通等相关部门。

(二)严格校车使用许可

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制订校车许可制度,指导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经济信息等部门认真做好校车许可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审查(见附件5)。要严格坚持审查程序,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批→核发标牌”的程序进行审批工作(见附件1),对不予批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严禁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新购置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已经在公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各型专用校车。

(三)严格驾驶人资格审批

县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工作。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要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查→签注”的程序进行资格审查。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禁止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四)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县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校车通行安全的管理,保障校车优先通行权,依法查处校车超员、超速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建立校车通行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对辖区内校车行驶道路的通行条件进行排查,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交通管理部门要按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标线,满足校车停靠需求。

(五)保障校车乘车安全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校车乘车安全管理。教育、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校车乘车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管,严禁未按《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情况发生。

(六)逐步推进校车规范化、专业化经营

各有关部门应拓宽校车服务保障渠道,结合本县实际,积极推进客运企业、公交企业、有资质的个体经营者等多种服务提供者提供专用校车公司服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五、职责分工

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重庆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县教委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重庆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订并实施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3.牵头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4.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县公安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重庆市政府的相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

3.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认定工作和校车驾驶人审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4.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用于接送学生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县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县内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四)县发改委

1.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建立校车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2.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五)县经信委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重庆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2.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经济信息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六)县司法局

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七)县财政局

1.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按照县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2.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八)县规划局

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九)县交委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重庆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参与制订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特别是校车运行线路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3.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4.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5.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县质监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重庆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质监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一)县安监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重庆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2.依法组织、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涉及校车的安全隐患和举报投诉。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二)县政府法制办

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对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三)县内各保险公司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和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校车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大力发展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为校车安全提供风险保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四)县总工会

参与校车服务方案的制订,监督《条例》和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实施。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参加本单位校车安全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五)团县委

收集、整理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加强校车安全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六)县妇联

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七)县关工委

积极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校车安全的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讲,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八)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校车管理主体责任,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程抓,落实专人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全面掌握本辖区内需运送学生数量和接送学生的车辆情况;对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筹协调、跟踪监督等职责;指导学校落实相关安全监管措施;协调当地派出所打击校车安全管理违法行为;配合县交委做好辖区内校车通行道路的站点设立、路况维护等工作。 

(十九)县督查巡察办

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重要节点、重点时段的督查巡查机制,确保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十)县监察局

负责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管。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相关单位或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校车安全管理,关系到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条例》的公布施行和《意见》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和市政府对校车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县教委、公安局、交委、安监局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和《意见》的重要性,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和《意见》的主要精神,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将《条例》和《意见》落实到安全管理工作中,切实预防各类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建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教委、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发改委、经信委、司法局、财政局、规划局、交委、质监局、文广新局、安监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内各保险分公司、总工会、团县委、妇联、关工委、督查巡察办、监察局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教委、公安局、交委、安监局等部门要根据《条例》和《意见》要求,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利用联席会议渠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部门间校车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及时传递校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加强对全县校车运行情况的督查,严格法律责任,积极探索建立校车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全面掌握当地辖区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县教委、县委宣传部、公安局、交委、安监局等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和《意见》作为当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意见》,对有关内容进行研讨,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对《条例》进行解读和辅导,切实领会《条例》和《意见》的精神和内容,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县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公安交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师生、家长、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等,开展以学习《条例》和《意见》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四)强化服务,确保安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据过渡期限确定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要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要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订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组织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对过渡期内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但仍可以作为校车使用的载客汽车的管理,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五)强化治理,依法查处。各校车安全管理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正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加大校车安全管理处罚力度,对不具备校车条件的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停用;对不符合校车驾驶人资格的,要坚决更换;对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要坚决取缔;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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