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学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七条: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凡入学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保障入学。边远农村学校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入学年龄可放宽到7周岁。
第十条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稳步有序地安排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证明、住(租)房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就读学校提出就学申请。
第十一条 公办学校应当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由法定监护人向招生学校提交依法缓学申请书、由招生学校、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对口招生学校力所能及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第十二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规模招生。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需经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办和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公办学校应当接收本招生片区内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不得提前组织招生。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大班额”,着力消除“超大班额”,提倡小班化教学。
二、学籍建立
第二十二条:休学、复学
(一)因病假休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收费单据等有效证明,肺结核等特殊传染病由县疾控中心提供肺结核筛查诊断证明,到学校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肺结核等特殊传染病由县疾控中心提供康复诊断证明),并在休学时填写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上注明复学原因,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复学处理。
(三)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一学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休学时间达到一学期以上的,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可复学到下一个年级就读。
(四)休学、复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