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209E/2021-0026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教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酉阳自治县民办教育机构事项变更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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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办教育机构

事项变更审批办法

一、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范围

本事项适用于已取得办学许可申请机构举办者、名称、地址、层次等事项变更以及分立、合并、终止等的民办教育机构。

三、申办主体

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四、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文件关于“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 中(三)、(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重庆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

五、受理机构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六、审批机构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七、申请变更条件

符合机构举办者、名称、地址、层次以及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变更的条件。

1.变更名称。拟用名称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朴实,不崇洋媚外,不浮华夸张,不涉及宗教、军事等领域,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世界”“国际”“渝都”“陪都”“西南”等字样,不得使用本市和机构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民办学校引入公办学校帮扶发展,校名不得与公办学校校名混淆,不得使用公办学校校名,更不得命名为公办学校分校。

2.变更地址。具有符合相关设置标准,具有应急管理系统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政府部门核查校舍建筑质量合格、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食品安全(提供餐饮需)、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卫生保健(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需)等评估合格材料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并配齐配足相应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3.变更举办者。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1)拟任举办者(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条件符合相关设置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2)拟任举办者(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条件符合相关设置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4.变更办学层次、内容。新增教师资质符合相关要求,新增设施设备满足教学层次范围变更要求。

5.分立、合并、终止。民办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应按照国家、市相关文件规定,成立清算小组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处置相关事宜,提供相应报告和清算工作总结。

6.其它变更。变更其它条件和其它事项按相应设置标准和法律法规执行。

八、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变更事项及原因等。(原件1份)

2.事项变更登记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办教育机构事项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

3.其它附属材料。修改后的办学章程(纸质件和电子版);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变更的会议记录表(全体成员签字,盖指印,载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若事项变更是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变更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另需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核名通知书。(检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变更举办者。另需提供拟举办者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证明资料和信用证明。

6.变更地址。另需提交新地点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材料,包括场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人签署的租赁协议(租赁需)书,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相关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校舍建筑质量、食品经营许可(提供餐饮服务需)、卫生保健评估合格证(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需)等证明材料。(检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7.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另需提交新的教学计划,与之相适的师资队伍资格证明(填写教职工花名册及教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新增设施设备证明,提供购买票据(制定主要教学设施设备一览表及票据)。(检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8.分立、合并、终止。另需提交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和相应情况报告。(原件各1份)

9.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所有材料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九、办理流程

(一)受理。

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代理人)持事项变更申请书和《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办教育机构事项变更登记表》到当地教育管理中心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代理人)将事项变更一系列申报材料提交到县教育行政部门办公室(纸质材料),按照公文处理流程转职能科室受理;

3.职能科室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申办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补齐材料且符合规定后再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初审。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根据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材料和办学现场进行初步审核。

(三)审定。

专家组实地考察后形成初步审核意见,提交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任办公会最后审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规定者,予以批准,对于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退回。

(四)送达。

对批准变更的,制作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并通知申请单位(个人)现场领取。对未批准变更的,以书面形式做出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单位(个人)。 

十、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个月。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估时间)。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附件:1.酉阳自治县XXX学校(幼儿园、有限公司)XXX变更申请书

2.授权委托书

3.酉阳自治县XXX学校(幼儿园、有限公司)办学章程

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办教育机构事项变更登记表

5.民办学校决策机构会议记录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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