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209E/2023-0025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教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1-23
[ 发布日期 ] 2023-11-23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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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审核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严格执行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财经纪律及法律规定。

2.教委机关各科室所有经费统一纳入办公室机关财务室管理,各科室按文件必须收取的费用,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足额收取,不准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有经费必须使用合法收据,统一进入教委机关财政代管账户;坚持日清月结,不准公款私存。

3.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费报销按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财务初审、分管机关领导签署意见、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分管财务的领导经手开支的票据由主要领导或教育工会主席审核签字后报销,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各项规定审核报账,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对于一切不合理、不合法的开支要坚决抵制。

4.物资采购、设施设备维修和其他办公费用等所有支出归口办公室统一开支。

5.实行财务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在职工会或者班子会上按季度公布。

(二)差旅费管理

1.实行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事项、出差人数。因公参加会议、培训的事项,以上级通知为依据,由分管领导审批。因报送紧急材料、汇报专项工作等需出差事项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2.严格差旅费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到乡镇(不含桃花源街道、钟多街道)出差的根据办公室提供的酉阳县各乡镇线路收费标准进行报销。

(2)住宿费。工作人员县外市内、市外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部级

副处级及相对职级以上

其他人员

市外

其他相关省市

参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行〔2015〕77号)文件标准,其中:我县副处级及以上的执行司局级住宿费标准。

市内

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渝北、北碚、巴南、北部新区

800

470

330

其他区县

770

450

300

工作人员到乡镇(不含桃花源街道、钟多街道)出差的住宿费,每间按150元的限额标准确定。乡镇工作人员(不含桃花源街道、钟多街道)到县城出差的住宿费,每间按200元的限额标准确定。

城市住宿费价格因季节变化明显的由县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副处级(委领导)及相当职级以上人员可选择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出差住宿费实行按职级在标准范围内凭住宿费发票据实报销,超支不补。出差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根据出差期限情况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节约开支。

(3)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到县内、县外市内、市外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下表)。

伙食费

出差地市内交通费

区域

补助

交纳

区域

补助

交纳

市外

藏、青、新:120/天;其他省市:100/

藏、青、新:早24/48/48元;其他省市:早20/40/40元;

市外

80/

每半天按标准的50%

交纳

市内

主城区:100/

20/40/40

公务交通补贴覆盖范围之外的区域

主城区:80/天;

其他区县:90/

18/36/36

其他区县60/天;

县内

县城到乡镇:90/天;乡镇到县城:90/天;乡镇(含街道办事处)到村40/天;

县城和乡镇:早18/36/36元;村:早8/16/16元;

乡镇到县城40/天;

           

(4)出差地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出差地市内交通费用。工作人员到市外及主城区的市内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其他区县出差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包干使用。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填报出差地交通费。到当地公务交通补贴覆盖范围之内的区域出差,原则上自行安排交通出行。

外出参会、培训等的差旅费。①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接送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出差地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本单位不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②到县外市内、市外挂职、交流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工作期间不能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出差超过一个季度才报账的不予报销。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车(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所有开支按规定通过公务卡结算。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5)驻村扶贫有关费用按照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驻村工作队驻村补助的通知》(酉阳财政函〔201891号)执行。

3.其他未尽事项按酉阳财政函〔2020568号  (酉阳自治县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执行。

(三)公务接待

1.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接到派出单位发来的公函(含告知公务内容、行程和人员名单),由办公室拟定接待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的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上级检查指导工作以电话通知为准。

2.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3.公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

4.按照规定标准用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品、酒水、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

5.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单位如实填写接待对象姓名、单位和职务、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场所、接待费用支出等内容,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6.公务接待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按要求进行接待或委托相关部门接待,公务接待费一律使用公务卡支付,不允许记账签单。办公室严格把握公务接待审查关,无正规发票不予报销,超标准接待不予报销。

7.不得用公款购买烟、酒和高档茶叶。

8.会务接待按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酉阳财政函201477号)执行。

9.其他未尽事宜,按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酉阳委办法201733号)执行。

(四)其他财务支出保障按县总工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酉阳工发〔2018〕4号)执行。

(五)资产管理制度

1.单位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好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各科室要具体管理好各科室财物,科室负责人为科室资产管理责任人,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办公室要每年组织一次资产清理。资产报废按有关报废规定履行手续,非正常原因丢失、损坏、减少的,由使用人承担相关责任。

2.公共物品要建立清单,做好领取、归还登记工作,不得随意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必须履行书面借批手续。

3.实行公共物品移交制度,出现物品保管人员变更时,要及时办好移交工作。本单位工作人员调离时,要制作移交清单。主要移交事项有:工作文件和资料,领取的财务票据,领用借用物品及其他材料。

4.办公室须按月从采购的报销票据中如实记载资产购买情况,按月核对并做好产权登记,财务调整工作。

(六)物资购买管理

1.集中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内或外、单次购买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由采购人(单位)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3号)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酉阳财政函〔2021855号)等相关要求,由采购人(单位)完成采购流程后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购。

2.分散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内或外、单次购买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由采购人(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自行采购。

物资购买实行申报制。日常办公用品实行集中购买,科室领用,由物资采购员提出采购计划,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机关领导审批。其他用品由科室根据办公需要填写物资购买申报单,200元以内办公用品的购买,由科室长提意见,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2005000元的办公用品购买,办公室主任审查后提出意见,分管机关领导批准后执行;5000-50000元的较大金额开支或大批量物资购买,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后,由分管机关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研究批准后执行。50000元以上较大金额开支或大批量物资采购,由分管机关领导报主要领导或主任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2.委机关物资购买由办公室负责。物资采购由办公室根据物资购买申报单牵头办理。200元以内的物资购买由办公室物资采购员负责购买,200元以上物资购买由办公室物资采购员和机关出纳共同采购(其余人员在外购买的物资一律不予报销),5000元以上的设备购买实行政府采购制。办公室物资采购员负责物资保管并分发。由机关报账员建立物资采购、分发登记账。

3.印刷费用的管理由业务科室提出申请,办公室主任审查,报分管机关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4.办公楼及宿舍楼(应由机关负责维修部分)由办公室负责维修,2005000元由经办人提出申请,办公室主任审查,分管机关领导批准后执行,5000元以上的维修由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分管机关和分管财务领导研究批准后执行。

5.物资购买、维修凭购买申报单和法定票据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机关的领导签字后报销。

(七)现金管理制度

1.加强资金管理,严格用款审批流程。单位款项提取及支付除严格按财政要求统一办理;

2.严格执行现金提取审批制度,尽量减少现金支付。凡现金提取必须由财务室先提出用款申请,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机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提取现金;

3.一般不使用现金交易,凡现金结算起点以上的支出必须进行转账支付;

4.严格控制现金开支范围,除教师节县上领导带队慰问、优秀教师现场表彰、困难教职工、元旦春节离退休教师慰问及其他零星现金支出外,一般不使用现金支付;

5.工资绩效等兑现、考试考务费用发放采用代发或批量处理的形式进行,禁止现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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