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 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2017〕42号)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2017〕6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重要意义
推动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发展迈向优质均衡发展,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教育事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需求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是地方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对于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在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基础上,实现更加公平、更高水平、更有质量的优质均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强化责任、细化措施,确保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二、准确把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基本要求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共五章18条,主要就督导评估的目的、依据、对象、原则、基本条件、内容与标准、程序、结果使用等作出了规定。《评估办法》以“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为核心,从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4个方面设计指标,对每个指标都提出了明确的统一的国家评估标准和要求,省(区、市)级不再设置门槛。《评估办法》将“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校行为,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等作为“一票否决”指标。《评估办法》要求将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结果,作为上级政府对县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对比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在框架设计、指标选项、标准设定等方面,突出了“更加均衡、更有质量”,具体体现在“六个更”,即指标内容更全面、标准要求更严格、方法更科学有效、更关注教育质量、更注重社会认可、更强化结果使用。各区县政府要准确把握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实质和内涵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整改落实”,坚持“雪中送炭、抬高底部”,坚持“标准建设、均衡配置”,扎实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扎实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县创建工作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我市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是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县创建的主体,要将创建任务分解到各部门、乡镇(街道)、学校,做到政府统筹规划、部门各负其责、学校责任明确,切实将政府法定责任和服务职能落到实处。要对照《评估办法》早谋划、早行动,科学分析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优势与不足,制定具体的工作推进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采取有力措施,逐个指标落实整改,精心安排部署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县创建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搭建义务教育发展信息平台,实时掌握发展状况,要特别关注薄弱学校、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要求每一所学校、每一项指标都能达到标准要求,结合自评、材料审核、意见反馈和社会认可度,有序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各区县政府自查自评达到要求的,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申报市级督导评估。每年1月,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市级督导专家组深入各地,采取查阅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议、开展网络问卷调查、学校实地核查、远程信息监控等多种形式,开展市级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区县综合督导。综合督导结果作为国家督导认定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县的主要依据。
各区县政府要加大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将推动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和工作建议意见,及时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反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