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酉阳自治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 导 室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酉阳教委发〔2015〕36号)
各乡镇教管中心、单设中学、直属学校,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
现将《酉阳自治县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中共酉阳自治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 导 室
2015年10月14日
酉阳自治县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管理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健全和落实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监督、检查、评估、指导职能,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代表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履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职能,在县教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教育督导工作,并对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教育发展发挥参谋作用。
第二条除县直属学校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直接实施教育督导外,全县39个乡镇(街道)设8个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每个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设主任1名(因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主任1名),督导员2名(其中1名为教育教学督导员,另一名为安稳后勤督导员)。每个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统一在办公地点挂牌并制作业务用章(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X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对下督促、指导和落实工作,对上请示、汇报和建议工作。
第三条 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人员及工作经费:
(一)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的人员经费在原单位预决算。
(二)每个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每年工作经费为10万元,其财务管理由办公地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管,实行专帐管理、独立核算,每年接受一次专项审计。
(三)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主任的奖励性绩效由原单位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拨县教委参与中小学校长绩效考核;其余人员的奖励性绩效由原单位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拨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考核发放;具体考核办法由县教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
第四条 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教育教学管理实绩突出;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四)任直属学校正(副)校长、单设中学和乡镇中心校校长5年及以上(含教委机关工作经历);
(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六)年龄40周岁至55周岁(女50周岁),身体健康。
第五条 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督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相应的督导工作能力,熟悉教育教学业务,工作业绩突出;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四)任直属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单设中学和乡镇中心校副校级及以上干部、大型完全小学校长,任职5年及以上(含教委机关工作经历);
(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六)年龄35周岁至55周岁(女50周岁),身体健康。
第六条 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责任内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等情况的督导。
(二)负责本责任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干部教师队伍建设、招生、学籍管理、学校安全、卫生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督导。
(三)负责本责任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管理和使用以及教育经费投入等方面的督导。
(四)负责本责任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师德师风、校风、学风以及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督导。
(五)负责本责任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以及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等事项的督导。
(六)负责本责任区有关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的调查研究工作,每学年至少撰写上报1份教育督导调研报告。
(七)规范建立、健全本责任区教育督导工作档案。
(八)完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一)主持本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全面工作。
(二)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政策,认清现代教育发展的形势,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教育督导水平。
(三)根据县教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工作总体要求,制定和落实本责任区学期(或学年)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含工作行事历),安排、管理、指导教育教学督导员和安稳后勤督导员对辖区学校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学期(或学年)结束时做好教育督导工作总结。
(四)建立健全和落实本责任区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虚心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有关人士对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成效。
(五)积极组织教育教学及安稳工作经常性督导活动,及时向学校有关负责人反馈督导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并定期汇总本办公室教育督导工作情况,制发和上报教育督导工作通报(每月1期,每学期不少于4期)。
(六)加强与辖区内学校的沟通与协调,为督导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按照要求积极参加县教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教育专项督导、综合督导及全县性学校工作检查。
(七)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听评课节数不得少于30节。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办公室主任工作。
第八条 教育督导责任区教育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政策,掌握现代教育发展的形势,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督导理论和实践水平。
(二)深入学校督查、指导,对辖区内完全小学以上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每学期不少于3次,对其他学校督导每学期不少于2次,全面监控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时发现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存在问题,指导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好辖区内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工作。
(三)有计划地深入课堂听课,每学期听评课40节以上,并按时写出阶段性的听课报告(每月一期),对教学过程和效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课堂教学和课程改革等方面的先进经验。
(四)认真检查学校教学“五认真”落实情况,及时、全面了解辖区内学校课堂教学情况并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督促、指导学校管理人员认真落实教育教学常规。
(五)参与、指导学校有效开展教研活动,积极探索新课程理念下的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师教育教学的实践能力和课堂教学的有效性;督查、指导学校开展校本培训,为教师的专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督查、指导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着力培养责任区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六)受理本责任区域内群众对学校办学行为、教师从教行为和学生就学等方面的信访事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研、督察、处理;配合县教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考评辖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七)检查指导责任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适当参与辖区学校安稳后勤督导工作;做好学期、学年度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总结。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教育督导责任区安稳后勤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督查学校安全工作,指导辖区学校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切实做好“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置辖区学校突发事件。
(二)督查学校卫生工作,指导辖区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切实做好“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等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三)督查学校后勤保障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指导辖区学校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切实做好食堂管理、宿舍管理、校产管理、校园环境管理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工作,为教学服好务、为师生生活服好务、为全面育人服好务。
(四)收集处理辖区学校安全信访工作信息和矛盾纠纷,指导辖区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安全教育、普法宣传、内保管理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和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督导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辖区学校安全信访工作情况。
(五)对辖区内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安稳及后勤保障工作的督导每学期不少于3次,对其他学校督导每学期不少于2次;适当参与辖区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六)规范文书档案、簿记表册,建立责任区学校安全、信访及后勤保障工作台账,做好学期、学年度工作总结;配合县教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考评辖区学校安稳后勤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应加强对本责任区学校的经常性督导,经常性督导的内容、方式及流程如下:
①经常性督导内容:学校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招生、收费、择校情况,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校园环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校风、教风、学风及校园文化建设情况。
②经常性督导方式:校园巡视、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参加活动、座谈走访、听取汇报、问卷调查、书面意见等。
③经常性督导流程:制定计划、确定方案、现场督导、意见反馈、总结汇报、制发通报、跟踪整改、撰写报告。
经常性督导结束,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应当向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参与县教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本辖区乡镇教管中心、单设中学的年度工作综合考核,所占比重为10%左右。其考核方案及细则于每年3月底前报县教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审定备案;考核结果及情况通报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责任区内各法人学校应当为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开展工作提供条件。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蒙骗检查的;
(三)拒不按照督导意见书进行问题整改的;
(四)打击报复相关人员的;
(五)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督导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五)违反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的。
第十四条 县教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适时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开展阶段性工作检查和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年度工作综合考核主要由工作考评(含阶段性工作检查)、民主测评和领导评价三部分构成,其中工作考评占80%,由县教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考评组按照考评细则进行实地考评;民主测评占10%,由责任区内完全小学和民办学校负责人、中心校和单设中学(含乡中)中层以上干部参与测评;领导评价占10%,由县教委委领导、县政府督学参与测评。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主任享受中小学正校级待遇;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督导员等人事管理权属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和县教育委员会。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县委教育工委、县教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