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拟订教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县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组织实施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倾斜的政策措施。
(四)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综合管理和宏观指导全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负责全县语言文字工作。负责全县学籍管理工作。
(五)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全县教育体制改革工作。
(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负责指导全县各类学校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指导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教育教研和科研工作,组织学校承担国家、省、市、县下达的科研项目,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七)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组织实施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职业学校提高教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八)统筹管理民办教育、社区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拟订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民办教育、社区教育监管的责任。
(九)负责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内审监督工作。负责教育资助的管理。监督检查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集、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政策。指导所属学校后勤管理。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
(十)负责全县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含学前教育)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校务公开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教育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和社会保障及教育培训、人事调配、职称评定等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中小学校(含学前教育)、大学中专招生工作。承担全县各类教育招生、考试、录取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学校及周边环境治理、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负责对全县各类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学校建设、教育装备、学校后勤服务改革工作。
(十四)负责教育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等工作。
(十五)负责贫困学生资助和教育扶贫等工作。
(十六)负责对外教育交流和合作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