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3560/2025-00133
[ 发文字号 ] 酉 242 交执罚〔2025〕0180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交通运输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8-11
[ 发布日期 ] 2025-09-08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公示(酉 242 交执罚〔2025〕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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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冉*国 身份证号:5135**********1950

住址: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鹅塘村5组

联系电话177****1596

现查明,你冉入国的渝B****L于2025年08月01日11时23分在城北车站路段存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物证、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适用裁量基准情况:符合《重庆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本)第209项较轻情形。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酉阳支行,账号:31840101040005779,收款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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