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3560/2024-0019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交通运输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0-11
[ 发布日期 ] 2024-10-17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酉交执罚〔2024〕2420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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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谢** 身份证号:5101**********5716

住址:四川省新津县

联系电话:135****7494

违法事实及证据:谢小明驾驶渝D8***2于2024年10月11日11时30分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G319桃花源收费站下道口存在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外廓尺寸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行为

你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佰元整)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酉阳支行,账号:31840101040005779,收款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再依法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G319桃花源收费站下道口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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