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3560/2024-00088
[ 发文字号 ] 酉交执罚〔2024〕2420610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交通运输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8-09
[ 发布日期 ] 2024-08-15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酉交执罚〔2024〕24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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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酉阳县翼龙装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094695510

法定代表人:粟忠位联系电话:133****8222

地址:酉阳县龙潭镇四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重庆市酉阳县翼龙装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渝A****03202408061109分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酉阳火车站路段存在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同吐具直以下情形:涉案车辆19座及以下;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整)。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酉阳支行,账号:31840101040005779,收款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再依法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妁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酉阳火车站路段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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