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3560/2024-00083
[ 发文字号 ] 酉交执罚〔2024〕2420586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交通运输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8-01
[ 发布日期 ] 2024-08-15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酉交执罚〔2024〕242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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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酉阳县安达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060515102B

法定代表人:郑茉莉联系电话:159****3177

地址: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五育村1

违法事实及证据:酉阳县安达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于202408010900分在金银山大道南路217号存在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整)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酉阳支行,账号:31840101040005779,收款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再依法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金银山大道南路217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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