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3560/2024-00078
[ 发文字号 ] 酉交执罚〔2024〕2420555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交通运输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7-26
[ 发布日期 ] 2024-07-29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酉交执罚〔2024〕242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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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田双 身号:5002**********0017

住址:重庆市酉阳县

联系电话:176****8233

违法事实及证据:田双于202407231024分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钟南执法服务存在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行为

你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佰元整)。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重庆酉阳支行,账号:31840101040005779,收款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再依法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钟南执法服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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