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陈秋何 身份号:5002**********4233
住址:兴隆镇
联系电话:155****1888
违法事实及证据:陈秋何的渝DN***2于2024年07月18日10时47分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兴隆镇兴隆养护站存在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外廓尺寸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书证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佰元整)。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酉阳支行,账号:31840101040005779,收款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再依法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兴隆镇兴隆养护站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