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九批) | ||||||
序号 | 政策类别 |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 责任单位 | 依据文件 | 咨询方式 | 备注 |
1 | 政府性基金 |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 市财政局 |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7〕90号) | 67575248 | 免征 |
2 | 政府性基金 | 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 市财政局 | 《财政部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 | 67575248 | 免征 |
3 | 政府性基金 | 自2017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0052元和0.0062元。自2018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重庆市降低后的标准为1.96875厘/千瓦时。 |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 《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12366 | 减征 |
4 | 政府性基金 |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 12366 | 免征 |
5 | 政府性基金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12366 | 免征 |
6 | 政府性基金 | 将企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降至不超过2倍。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 12366 | 减征 |
7 | 政府性基金 | 自2019年1月起,企业因客观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可向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申请减免不超过1年或者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 | 《重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19〕21号) | 67575248 12366 | 免征 |
8 | 政府性基金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重庆为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 12366 | 免征 |
9 | 政府性基金 | 为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免征我市范围内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界定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范畴,不免征工会经费。 | 市总工会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2号) | 网址:http://www.cqgh.org/ | 免征 |
10 | 政府性基金 | 对2019年1月1日前成立的实体经济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暂缓征收建会筹备金;对2019年1月1日后成立的实体经济企业,自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暂缓征收建会筹备金。 | 市总工会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 | 网址:http://www.cqgh.org/ | |
11 | 政府性基金 | 对小微企业进行工会经费支持。2019年1月1日前,对区县超额上缴经费实行回拨补助,并落实《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留成经费及规范管理的规定》,明确市、区县总工会在各自的留成经费中拿出20%,作为乡镇(街道)、园区工会留成经费,与回拨经费一并统筹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 市总工会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经费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34号)《中共重庆市委改革办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工会专项改革实施方案〉〈共青团重庆市委专项改革实施方案〉〈重庆市妇联专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改办发〔2016〕2号)《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留成经费及规范管理的规定》 | 网址:http://www.cqgh.org/ | |
12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63158225 | 免征 |
13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取消征收主城区路桥通行费。 | 市财政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改革的通告》(渝府发〔2017〕47号) | 67575248 | 免征 |
14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收费。 | 市交通局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我市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18〕116号) | 88754038 | 免征 |
15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 市知识产权局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综〔2019〕18号) | 676066506 7900000 | 减征 |
16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19〕729号) | 67518873 | 减征 |
17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2020年1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1. 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2. 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19〕1782号) | 67575248 | 减征 |
18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减免注册申请费用。对由我市收取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予以免征,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药监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免征 | |
19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对购买“高速公路套餐通行费”的车辆在有效期内通行绕城及以内6条射线高速公路不再交纳套餐涵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 市交通局 |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改革实施方案》 | 88754038 | |
20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2018年1月1日起,房屋市政类工程按照中标额的1.7‰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照中标额的1‰收取。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8〕54号) | 网址:https://www.cqggzy.com/ | |
21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2018年1月1日起,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涉及主管机构批准的“批文协议转让”项目收费,不论成交金额大小,交易服务费均按每宗2000元收取。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8〕54号) | 网址:https://www.cqggzy.com/ | |
22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系统备用费,其自发自用电量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 | 市发展改革委 |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价〔2018〕56号) | 67577000 | 免征 |
23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为不增加从事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的合法营运车辆通行费成本,对4类、5类、6类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统一按三类客车的收费标准优惠计收车辆通行费,并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安装特定ETC车载装置,预约优惠通行。 | 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 |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交发〔2019〕30号) | 88754038 | 免征 |
24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相关要求,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ETC专用通道,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 | 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 |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交发〔2019〕30号) | 88754038 | 免征 |
25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对ETC车辆实行通行费5%的优惠。 | 市交通局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大推动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45号) | 88754038 | |
26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实施空重交替行驶运输特殊单一物品车辆8.5折优惠政策,实行高速公路通行费“量价联动”机制。 | 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1号) | 88754038 | |
27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发挥市场主体责任,给予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资费优惠,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有效期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 市通信管理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重庆电信:10000重庆移动:10086-8重庆联通:10010 | 减征 |
28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对部分企业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按时偿还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经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和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利用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协议约定为企业续贷免费提供短期资金周转的服务。 | 市科技局 |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20〕15号) | 67513580 | 免征 |
29 | 政府定价 |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以及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过户手续费、磁卡补卡费、复电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渝价〔2018〕101号) | 67577000 | 免征 |
30 | 政府定价 |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我市“工商业及其他”类别中单一制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3.83分。降低我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度电价。两部制用电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下调1.77分、1.27分、0.77分、0.21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19〕657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751号) | 67577000 | 减征 |
31 | 保证金管理 |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 |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966566 | 减征 |
32 | 保证金管理 | 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施工总承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对应年限内须在我市行政区域有建设项目记录。 |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966566 12333 | 减征 |
33 | 住房公积金管理 | 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12%的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凡符合我市规定缓缴条件的企业,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20﹞45号) | 966566 | 减征 |
34 | 社会保险 | 从2019 年起,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为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 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0号) | 12333 | 减征 |
35 | 社会保险 | 针对困难行业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下限为每月2800元。 | 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5号) | 12333 | 减征 |
36 | 社会保险 | 针对小微企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 | 市人力社保局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5号) | 12333 | 减征 |
37 | 社会保险 | 自2019 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 市人力社保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0号) | 12333 | 减征 |
38 | 社会保险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照1%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 | 市人力社保局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5号) | 12333 | |
39 | 税收减免 |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 12366 | 简易计税 |
40 | 税收减免 |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 重庆海关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 12360 | 减征 |
41 | 税收减免 |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 12366 | 免征 |
42 | 税收减免 |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原六大行业与四大领域重点行业适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适用。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 12366 | |
43 | 税收减免 | 从2018年1月1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至8%。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 12366 | |
44 | 税收减免 | 将之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等三个条件放宽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12366 | 减征 |
45 | 税收减免 | 从2018年1月1日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 12366 | |
46 | 税收减免 | 从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 12366 | |
47 | 税收减免 | 从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6号) | 12366 | 减征 |
48 | 税收减免 | 从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6号) | 12366 | 免征 |
49 | 税收减免 | 给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 12366 | |
50 | 税收减免 |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 12366 | |
51 | 税收减免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12366 | |
52 | 税收减免 |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12366 | |
53 | 税收减免 |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 12366 | 减征 |
54 | 税收减免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市税务局 |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 12366 | 减征 |
55 | 税收减免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交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市税务局 |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 12366 | |
56 | 税收减免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交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 12366 | |
57 | 税收减免 | 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和9%。 | 市税务局、重庆海关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12366 | |
58 | 税收减免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 12366 | 免征 |
59 | 税收减免 |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 12366 | 减征 |
60 | 税收减免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单户授信额度10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12366 | 免征 |
61 | 税收减免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12366 | 免征 |
62 | 税收减免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 12366 | |
63 | 税收减免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12366 | |
64 | 税收减免 |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 12366 | |
65 | 税收减免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市税务局 |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 12366 | |
66 | 税收减免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12366 | |
67 | 税收减免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12366 | |
68 | 税收减免 |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12366 | |
69 | 生产要素优惠 | 加大市外水电采购力度,合理按安排市外水电使用,支持更多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研究制定对能效“领跑者”和绿色工厂在用能成本方面的激励性政策。 | 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1号) | 63899510 | |
70 | 生产要素优惠 | 电力用户符合以下条件可直接交易: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节能减排政策。2.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工作措施》(渝发改能源〔2019〕529号)要求,全市工商业两部制用户均不受电量门槛限制,可自行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也可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均需完成准入手续。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发电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直接交易: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火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的发电企业。所有统调水电企业均应参加。鼓励统调新能源发电企业参加。 | 市经济信息委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57号) | 63899510 | |
71 | 生产要素优惠 | 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交纳电费,也可以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交纳电费。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工商业单一制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 | 市经济信息委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工作措施》(渝发改能源〔2019〕529号) | 63899510 | |
72 | 生产要素优惠 | 对具有调峰能力的工业企业日均用气量1万―5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1元/立方米;日均用气量5万―10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15元/立方米;日均用气量10万―20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2元/立方米;超过20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3元/立方米。按月用气量实行阶梯价格结算。对经批准的新建分布式能源项目用气,配气价格降低0.2元/立方米。 | 市经济信息委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号) | 63899510 | |
73 | 生产要素优惠 | 调整项目资本金监管政策。2021年6月30日前,对于符合项目资本金缓存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缓存期延至6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对于已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申请使用节点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个节点使用项目资本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966566 | |
74 | 生产要素优惠 | 延期还本付息。对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按规定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照延期贷款本金1%给予激励。 | 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67677981 | 免征 |
75 | 生产要素优惠 | 加大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的信用经营性贷款),按规定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照信用贷款本金的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落实总行分配的小微信贷计划。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优化存款利率监管,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 | 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67677981 | |
76 | 生产要素优惠 |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企业职工等各类社会劳动者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最高6000元/人,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或更低等级不能重复享受)。政策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 市人力社保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 12333 | |
77 | 生产要素优惠 |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做到应供尽供,对纳入市级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优先保障。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县政府、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经济信息委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 63158318 | |
78 | 生产要素优惠 | 对符合产业政策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的70%执行。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鼓励各区县采用出让年限小于50年、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分期供地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并同步完善与弹性供地相符的企业融资支持政策。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交纳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制造业龙头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标准厂房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金融监管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 63158239 | |
79 | 生产要素优惠 | 制造业企业依法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升集约化利用水平增加用地用于扩大工业生产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上限按2.0 控制,研发机构、孵化平台可按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工业项目配套设施占地面积按照不大于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的7%控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实际确定。鼓励利用闲置的工业厂房打造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制造业企业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民防空办、各区县政府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 63158287 | |
80 | 生产要素优惠 | 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项目相关税收政策参照普通工业项目执行。项目建设业主销售房产,土地增值税按2%预征,预征时点延至房产竣工并办理过户手续环节,待项目整体达到可清算条件时清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 63158239 | |
81 | 生产要素优惠 | 开展差异化能效诊断专项行动,针对度电成本较高的用户,通过指导合理投切变压器,及时办理暂停、减容,正确选择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优化调整生产班次,加强无功补偿等措施,降低用电成本。鼓励第三方综合能源服务企业参与帮助用户降低用电成本。 | 市经济信息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 63899510 | |
82 | 生产要素优惠 | 定期组织开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大手牵小手”供需洽谈活动,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对龙头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新增采购结算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 ||
83 | 生产要素优惠 | 鼓励银行推广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积极参与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基于企业的纳税、社保、水电气等涉企经营信息,积极创新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条件下,开发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产品。 | 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 ||
84 | 生产要素优惠 | 加强资本市场辅导,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从境外融资。 | 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外汇管理部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 67572051 | |
85 | 生产要素优惠 | 对经市金融监管局认定的市级以上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3年重点培育期内,以其上一年度交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交纳的增量部分,由市财政局在其纳入重庆证券局上市辅导备案后,按市级留存部分给予奖补,累计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上市成功后不再享受。 | 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重庆证监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 67572051 | |
86 | 生产要素优惠 | 支持重点企业加大装备智能化改造力度,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金额为基准给予补助,对单个项目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 ||
87 | 生产要素优惠 | 支持重点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对在建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项目,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金额为基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建成并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0万元。 |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 ||
88 | 生产要素优惠 | 支持企业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服务型制造、人工智能及物联网在工业领域深度应用等项目,对上述项目以项目投资额(包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维、软硬件、网络、系统集成、平台及云服务、融资租赁、研发投入等费用)为基准给予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 ||
89 | 生产要素优惠 | 优化快捷通关。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给予快速通关保障。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对涉及CCC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 | 重庆海关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
90 | 生产要素优惠 | 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强冷链物流和全市设立的监管首仓冻品统一仓储、检疫检测、集中消杀,对因疫情防控需要、采取高频次检疫消杀的冷链物流企业、监管首仓给予一定支持。 | 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63557208 | |
91 | 生产要素优惠 | 严格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取消港口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支持构建全市城乡冷链物流体系,逐步提升我市铁路货运分担比例,强化水运物流服务能力。 | 市交通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
92 | 生产要素优惠 | 完善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在产业功能区内合理规划布局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可按新型产业用地类型管理,并兼容配套一定比例的职住平衡生活性服务设施。对科技型企业新建总部、研发中心等使用商务用地的,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对大科学装置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63158318 | |
93 | 生产要素优惠 |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和风控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信贷投放。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
94 | 生产要素优惠 | 加大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支持力度。扩大制造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对制造业企业投资新建、改造生产线、智能化改造等项目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手续,提升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业务办理便捷性。引导政策性银行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鼓励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挥自身优势,丰富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运用转贷款模式等,加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 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
95 | 生产要素优惠 | 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增至300万元。 | 市住房城乡建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
96 | 生产要素优惠 | 外贸企业金融纾困。鼓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予以中小微外贸企业延期还本付息。协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加强外贸企业理赔前期服务和后期追偿。 | 重庆银保监局、市商务委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
97 | 生产要素优惠 | 探索建立企业信贷风险共担机制,由市级和试点区县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分担资金池,对合作银行发放且符合支持方向的中小制造企业贷款发生风险后给予风险分担,引导银行金融机构提高抵(质)押率,提升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推动转贷应急、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予以重点倾斜。 | 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1号) | 67572127 | |
98 | 提振消费扩大内需 | 实施成渝双城消费协同行动。充分发挥两地商旅文特色资源优势,举办双城联动惠民消费宣传推广活动,共同打造巴蜀商旅文精品游览线路、消费品牌,促进双城景区、商圈、特色商业街融合互动、交流合作,提升成渝双城消费影响力、集聚力。 | 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67705158 | |
99 | 提振消费扩大内需 | 激活夜间经济消费。加强夜间经济规划布局,加快发展多元化夜间消费业态,完善夜间经济功能配套。鼓励核心商圈(商家)、星级饭店、精品书店、文旅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发放惠民消费券,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开展夜经济主题消费活动。策划举办“不夜重庆生活节”,持续提升夜间消费品质,打造“重庆味、国际范”的不夜之城。 | 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城市管理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67705158 | |
100 | 提振消费扩大内需 | 推进线上线下消费。支持汽车、日用消费品、副食品等行业大力发展“直播带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用“社区团购+集中配送”“中央厨房+线下配送”“无接触配送”“餐饮+零售”等新发展模式进行经营。推进旅游企业和旅游电商合作,提升全方位线上线下精准营销服务水平,探索发展去中心化电商。 | 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文化旅游委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63236016 63899510 | |
101 | 提振消费扩大内需 | 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开展线上房交会,在条件允许时恢复线下房交会。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966566 | |
102 | 提振消费扩大内需 | 支持发展“首店”“首发”经济。支持国内外零售企业在我市开设全球首店、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鼓励国际知名品牌在渝设立法人机构,开设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品牌首店、旗舰店。对新开的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零售品牌首店,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引进企业(商业场所业主或该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按照引进品牌首店层级、数量、运营情况及经济影响等综合情况,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 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
103 | 提振消费扩大内需 | 支持旅游业营销。按照差异化、个性化原则,研究制定我市“十四五”期间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加快文旅融合,助力全市旅游业全面复苏。 | 市文化旅游委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67705393 | |
104 | 行政管理 |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工业企业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生产区项目的建筑容积率超过1.0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 63158239 | |
105 | 行政管理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审批时实施网上业务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现为15个工作日;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料信息;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 63158363 | |
106 | 行政管理 | 结合“证照分离”改革,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 市市场监管局 | 《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后报关单位“多证合一”信息采集共享优化技术方案>的通知》(市监注〔2020〕5号) | 12315 | |
107 | 行政管理 | 对全市范围内普通货运车辆实施网上审验、自动审验、异地签注。 | 市交通局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交委运〔2018〕8号) | 88754038 | |
108 | 行政管理 | 对限量瓶装氮气、二氧化碳等低危气体道路运输实施豁免管理制度和取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异地从业资格证转籍要求。 | 市交通局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交委运〔2018〕8号) | 88754038 | |
109 | 行政管理 | 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涉及安全的项目检测“两检”合并,同一辆货车“两检”实行 “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收费、结果互认”。允许道路普通货运车辆在全市范围内异地检测,减少重复检测、重复收费。 |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渝交委〔2018〕16号) | 88754038 | |
110 | 行政管理 | 取消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许可审批事项。 | 市交通局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交委运〔2018〕8号) | 88754038 | |
111 | 行政管理 | 对标世行标准,全面优化企业设立登记、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和就业社保登记等开办流程,实现全市开办企业“一网、一窗、一次、一日”全流程办结。 | 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办企业“一网、一窗、一次、一日”全流程办结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19〕98号) | 12315 12333 12366 | |
112 | 行政管理 | 建成新开办网吧信息网络安全网上审核备案系统,实现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网上预约、网上提交办理;简化优化新开办网吧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备案手续材料,将审核备案资料由11项整合简化为7项。 | 市公安局 | 《公安部关于规范公安网安部门行政许可、安全审核及备案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19〕177号) | 网址:http://gaj.cq.gov.cn/ | |
113 | 行政管理 | 降低开办企业成本。自2020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一套(4枚)印章。 |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印章的公告》(渝市监公告〔2020〕8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印章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31号) | 12315 | 免征 |
114 | 行政管理 | 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将一般工业项目从取得土地到开工审批时间压减至15个工作日以内。切实强化并联审批、联合审批、一站式审批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 市经济信息委、市政府职转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 63158287 | |
115 | 行政管理 | 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公平、公开、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降低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 63712613 63716209 | |
116 | 行政管理 |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推进《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 | 市知识产权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 ||
117 | 行政管理 |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不再纳入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全面清理取缔行业部门自建中介机构库,禁止通过入围方式妨碍中介机构进入采购市场,全部纳入网上中介超市运行。 | 市政府职转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司法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5号) | 63650146 | |
118 | 行政管理 | 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有效发挥平台企业在要素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依法规范发展平台经济,完善制定网络社区团购合规经营指南,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 | 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级有关部门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63710218 | |
119 | 行政审批 | 将采矿登记(含新设、延续、变更、注销)法定审批时限由40日缩短为25日,并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并案办理,减少程序。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意见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6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0号) | 63158351 67239872 | |
120 | 行政审批 | 重庆自贸区内取消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重庆自贸区内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 | 市公安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33号) | 网址:http://gaj.cq.gov.cn/ | |
121 | 行政审批 | 实施区域节能评价,编制了区域节能评价报告的区域,其满足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市发展改革委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环〔2019〕479号) | 67577000 | |
122 | 行政审批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行网上办理,精简审批流程,取消公司章程、公司概况等申请材料,对人员社保实行容缺受理;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50%;制定《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公示办理流程。 | 市通信管理局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信息通信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2020〕99号) | 68573892 | |
123 | 行政审批 | 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申请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实施告知承诺制度,制定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服务指南》,并于官网上公示了申请服务指南,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表单模板,申请审批流程等内容。 | 市通信管理局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政函〔2019〕383号) | 68573892 | |
124 | 行政审批 | 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且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免于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手续,即不再办理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人防设计审核确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市人民防空办 |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免于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手续的通知》(渝防办发〔2019〕136号) | 67050033 6705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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