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西杭代表:
您在县十八届人大第八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酉阳县残疾人托养中心用电价格调整为公益电价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及我县电价政策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1.发改价格〔2013〕973号中,明确“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需提供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资料。电力公司作为电力供应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电价分类与收费标准。
2.我委一贯重视社会福利性质机构的电价政策落实工作,常态化开展居民类电价的专项核查与服务。电力公司最近一次于2026年1月13日根据重庆市电力公司的安排,自行对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老年助餐、残疾人民办非企业经营场所电价码开展了清理工作。其中依据《重庆市发改委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69号)文件“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其用电执行居民类价格”。重庆市电力公司增加了“残疾人民办非企业经营场所”电价码2个。为此我委督促电力公司对县域内用户名包含“养老”、“敬老”、“福利”、“幸福院”、“救助”、“康养”、“供养”、“托养”等字样的用户进行全面逐一核查,对于该类用户电价码不含“社会福利场所”的,要求供电班所联系客户询问是否具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相关资质用以更正电价码,对无资质的用户需告知客户发改价格〔2013〕973号相关政策,可前往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相关资质后发起改类流程。暂未收到相关用户的反馈及申请。
3.针对您提出的的具体建议,为切实将惠残政策落实到位,建议相关残疾人托养机构向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并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登记文件。另外如机构现行用户名称不含关键字样,无法体现其“托养”等福利性质,可能影响电价政策适用的准确识别。建议同步提交相关资料办理用户名称变更手续,以便更快捷适配和执行相关电价政策。
再次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和电力服务工作的关心与监督。我委将积极配合民政等部门做好政策宣传与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