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灭失)声明(刘建华)
刘建华 因保管不善,将315-2012-00551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建华
2025 年 1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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