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灭失)声明(李继嫦)
李继嫦 因保管不善,将315-2014-00589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继嫦
2025 年08 月 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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