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规资函〔2023〕488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号建议的答复函
冉慧代表:
您在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工作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很好,感谢对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县农村公路工作依照《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实施,《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于2019年8月29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通乡公路建设用地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通村公路建设用地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或者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解决。跨村公路建设用地具体工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因此,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工作的建议》应根据《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函已经赖立局长审签。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答复函回执上,并请您尽快寄给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县政府办公室和我单位,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30日
(联系人:石登岳 联系电话:13908275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