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规资临地〔2025〕1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酉阳自治县菖蒲水库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工程管理站:
你单位关于酉阳自治县菖蒲水库工程临时用地的申请材料收悉,经与县林业局联合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双泉乡菖蒲村1、4、5组;花田乡何家岩村10、11、12组的集体土地4.6711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4.6711公顷(耕地3.2386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3617公顷,林地0.8999公顷)以及青华林场国有土地0.4633公顷(林地0.4633公顷),共计5.1344公顷土地作为酉阳自治县菖蒲水库工程材料堆场、拌合站、施工便道和弃土(渣)场等临时用地。
二、你单位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足额支付后依法使用土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严禁超范围用地用林,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
三、为切实保护耕地,你单位应做好表土剥离工作。在工程项目施工完毕或临时使用期满,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方案》要求切实履行土地复垦责任,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经验收合格后,将临时使用土地、林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和林权权利人。
四、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据本批复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五、该宗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自批复之日起2年。期满确需延长期限,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六、对项目涉及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地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
附件:酉阳自治县菖蒲水库工程临时用地情况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2日
附件:
酉阳自治县菖蒲水库工程临时用地情况表
单位:公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用地单位 |
临时用地总面积 |
临时用地用途 |
用地面积 |
土地权属单位 |
|
1 |
酉阳自治县菖蒲水库工程临时用地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工程管理站 |
5.1344 |
材料堆场 |
1.2974 |
双泉乡菖蒲村1、4、5组;花田乡何家岩村10、11、12组;青华林场 |
|
拌合站 |
1.2109 | |||||
|
施工便道 |
0.4838 | |||||
|
弃土(渣)场 |
2.1423 | |||||
|
合计 |
5.1344 |
|
5.134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