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收费公示牌
为了规范收费行为,增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透明度,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公示,未公示的收费,缴费人有权拒绝交费。
收费单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监督举报电话:12315
收费项目 | 计费方式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一、不动产登记费 | |||||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 | |||||
1.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包括首次、转移登记)、地役权登记(包括首次、转移登记)。 | 按件收取 | 80元/件 | 由申请人缴纳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渝价〔2016〕242号 |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4.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2.异议登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 按件收取 | 40元/件 | 由申请人缴纳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渝价〔2016〕242号 | |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 | |||||
1.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按件收取 | 550元/件 | 由申请人缴纳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渝价〔2016〕242号 | 1.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地役权; 4.抵押权。 |
按件收取 | 80元/件 | 由申请人缴纳 |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渝财综〔2019〕18号 | 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
2.异议登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 按件收取 | 275元/件 | 由申请人缴纳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渝价〔2016〕242号 | |
(三)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 | 不收费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渝价〔2016〕242号 | |||
(四)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免征费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渝价〔2016〕242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渝财综〔2019〕1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5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10〕77号 |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3.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4.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5.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6.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7.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 ||
(五)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按件收取 | 10元/本 | 由申请人缴纳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渝价〔2016〕242号 |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二、证书工本费 | 按规定核发1本 | 不收费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渝价〔2016〕242号 | ||
每增加1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 10元/本 | 由申请人缴纳 | 向1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 核发权属证书的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
一、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6〕242号)规定: (一)一件不动产登记中,涉及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有住宅、非住宅多种用途的,或涉及同一宗土地上多套房屋有住宅、非住宅多种用途的,按非住宅收费标准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77号)规定执行。 (三)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五)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六)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二、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8〕21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售商品住房所涉及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费、房地产权证工本费,仍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的通知》(渝价〔2006〕753号)的规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纳。 三、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当前土地房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1号)规定:自2015年2月3日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00号)的要求,对继续使用同一自有抵押物申请抵押登记,距上一次设立抵押权登记未满2年的,本次抵押登记费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四、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综〔2017〕24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房屋转让手续费。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规定: (一)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二)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