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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标准、规范。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县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按权限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中、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中、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中、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市级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承担全县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重要专项规划编制、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对涉及国土空间利用保护的其他各类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
(七)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中、市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由县政府制定的近期建设规划的具体工作。建立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时序、范围、内容等引导和管控机制。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条件、用地预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等工作。组织拟订、报批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自然资源文化的挖掘、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编制,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与规划统筹工作。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全县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全县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承担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的督察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权属调查、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空间规划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执法交由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乡镇(街道)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依法负责对本行业和产业项目及其附属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监督,负责项目合同签订后的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十八)归口管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十九)承担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管理基层所。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机关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保密、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起草重要文稿。组织开展重要课题、综合性政策调研。承担新闻宣传工作,开展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工作。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党群工作,承担机关、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成果管理、信息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合作交流工作。协调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
(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科。承担县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专家库建设以及专家遴选、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项目的调查研究、前期论证、统筹协调和汇总分析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国土空间交通规划、市政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和建筑规划等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承担全县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村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及交通基础设施等国土空间交通规划、市政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备案工作。负责对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其他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平衡。承担城市设计有关工作,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建筑空间形态规划设计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名城文化的挖掘、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编制,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历史街区、名村、传统风貌区的规划编制、报批、备案工作,负责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检查、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城市提升行动计划、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的有关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贯彻执行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政策、制度、规范,依法承担全县有关项目的规划条件函、选址意见书、乡村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交通规划控制线、市政规划控制线等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承办法律法规授权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许可事项审批。
(四)地理信息与测绘管理科。贯彻执行测绘地理信息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拟订全县基础测绘、地理信息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县内民用卫星遥感、测绘航空摄影等数据获取。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成果质量。协助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监督管理境外和县外组织、个人来酉测绘。拟订全县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测绘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开展地下管线普查、数据维护及管理。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理信息数据管理、运用工作。
(五)法规监察科。组织起草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示范文本。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依法承担和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工作。执行规划和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等。承担本县规划和资源督察工作。依法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和产业项目及其附属工程招投标监管、合同签订后的监督管理、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督、项目竣工备案等全过程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依法依规建设。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的稳定风险性评估工作。负责局机关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和督办,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维护稳定、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工作。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组织实施全县性的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依法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属调查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组织调处重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拟订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制度,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承担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的审查(审批)及价款征收。建立全县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自然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拟订县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年度利用计划。贯彻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执行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监管。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及转用和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批后实施的监管工作,组织调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重大争议。
(九)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政策,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地质和矿产资源科(安全科)。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申报国家级、市级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实施和监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县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拟订全县矿产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开展全县重要矿产品供需及开发利用统计分析,组织调处矿业权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
(十一)计划财务科。依法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非税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管理有关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拟订内部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相关审计工作,督促和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