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酉规资执罚〔2024〕第2号
酉阳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酉规资执罚〔2024〕第2号
李治平: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对你在酉阳县万木镇万木村5组违法 开采案立案调查。经查,你2024年3月至5月在酉阳县万木镇万 木村5组(小地名:大林)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90立方米,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李治平本人身份证明及询问笔录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回证 3.现场影像资料
4.酉阳县祥云石材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5.酉阳县祥云石材加工厂袁长江身份证明及询问笔录 6.李治平提供销售记录
7.现场勘验笔录
8.酉阳县旺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销售询价 证明
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酉规资罚告〔2024〕第2号),你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未就万木镇万木村5组违法开采行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的规定,决定 对李治平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的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在酉阳县万木镇万木村5组的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李治平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的违法所得18800.00 元人民币,并处罚款940.00元人民币,罚没款共计19740.00元(壹 万玖仟柒佰肆拾元整)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停止在酉阳县万木镇万木村5组的违法开采行为。
2.对于罚没款共计19740.00元(壹万玖仟染佰肆拾元整)人 民币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将罚款缴纳至酉阳县财政局账户。具体流程为:①持本决定 书到酉阳县规资局二楼财务室开缴款单据;②持缴款单据到银行 将罚款缴纳至酉阳县财政局账户;③将银行收讫的缴款单据交回 至酉阳县规资局二楼财务室换取缴款收据。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 接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酉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勇 葛远峰电 话:023—75531702
地 址:酉阳县桃花源大道中路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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