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酉阳资执罚〔2024〕第1号

日期: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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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书

                        酉规资执罚〔2024〕第1号


庞德红: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对你在酉阳县浪坪乡官楠村5组违法开采案立案调查。经查,你2015年以来陆续在酉阳县浪坪乡官楠村5组(小地名:岩上)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庞德红本人身份证明及询问笔录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回证3.现场影像资料

4.庞德红提供销售记录5.现场勘验笔录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酉规资罚告〔2024〕第1号),你在规定的时间范围 内,未就浪坪乡官楠村5组违法开采行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的规定,决定对庞德红在酉阳县浪坪乡官楠村5组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的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在酉阳县浪坪乡官楠村5组的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庞德红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违法所得10700.00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605.00元人民币,罚没款共计12305.00元(壹万贰仟叁佰零伍元整)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停止在酉阳县浪坪乡官楠村5组的违法开采行为。

2.对于罚没款共计12305.00元(壹万贰仟叁佰零伍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将罚款缴纳至酉阳县财政局账户。具体流程为:①持本决定书到酉阳县规资局二楼财务室开缴款单据;②持缴款单据到银行将罚款缴纳至酉阳县财政局账户;③将银行收讫的缴款单据交回至酉阳县规资局二楼财务室换取缴款收据。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酉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葛远峰

话:023—75531702

地址:酉阳县桃花源大道中路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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